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體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從主體資格上來看,可將其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有權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整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總數上,這種主體實施此種犯罪所占比例較少,但仍時有發生。
第二類是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此種主體實施本罪有兩種情況,一是為了銷售貨物,為他人開具“大頭小尾”的發票,或者為了多抵扣稅款,在購 進貨物時請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種是用本單位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收取“開票費”為條件,到處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牟取暴利。
第三類是不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單位和個人。這些單位和個人,有的通過非法手段,如盜竊、騙取、搶劫、搶奪等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有的則通過拾取、他 人贈與、他人轉讓等方式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然后虛開,借以牟利。他們虛開使用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為了自己虛開以騙稅、偷稅等;有的是為他人虛開以 牟取“開票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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