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家對出口退(免)稅法規多次進行調整和梳理,如果出口企業不能及時掌握和熟悉,勢必會帶來一定的稅務風險。特別是大企業,由于涉及稅款多,更要防范稅務風險。
第一,對非主流業務稅務風險疏于監管。目前,大企業出口退(免)稅多是采用專職的進出口部門或公司來進行專業化管理,但往往這些專職的進出口公司除經營本公司的業務之外,也會利用自己手中的資質拓展一些其他的進出口貿易,增加本公司的利潤和業績。這些經營業務因沒有納入大企業的管理鏈條,涉稅風險的防 范意識不強,基本處于管理的“真空地帶”。
比如,某國有大型企業A公司旗下有一家專職的進出口企業B公司,主要負責A公司的服裝進出口業務,同時B公司也利用部分業務人員和國外客戶簽訂一些非 本集團公司自產的貨物出口。其中,業務人員王某通過網絡聯系一個深圳的中間人劉某,將空白的報關單等單證交由劉某操作報關,包括與國外客戶洽談、國內貨物 采購以及貨物的組織運輸等,最終造成騙稅案件發生。因此,大企業不但要加強自身管理,同時也要對其子公司或部門涉及的非主流業務加強監管,制定詳細的業務 流程,各環節要相互監督,防止涉稅風險的發生。
第二,財務部門與銷售部門缺乏協調。大企業往往分工都比較細,部門也比較多,如果各部門沒有統一的監控體系,發生稅務風險的幾率將會大增。一般而言,出口退(免)稅主要涉及銷售和財務兩個部門,銷售部門負責進出口貨物的市場銷售,財務部門負責辦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涉稅事項。如果部門間的配合不到位 或者監管出現問題,那么就會給企業帶來很大的稅務風險。
比如,2014年8月,某大型汽車企業C公司計劃將生產的一批汽車分兩次報關出口。第一次因國外客商沒有按時付款發生經濟糾紛,導致第二批汽車滯后出 口,直到今年6下旬銷售部門才發現,這批汽車在海關取得的出口報關單超過了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免稅和征稅申報期限,導致企業少列收入。按照現行規定,應 當視同內銷征稅、加收滯納金并罰款,企業面臨嚴重的經濟和聲譽損失。正在A公司一籌莫展之際,稅務機關送稅法到企業,C公司財務人員才得知,他們這種逾期 未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情況比較特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未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申報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4號)規定,這 種情況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出延期申請,這才挽回了經濟損失。因此,大企業要加強涉稅業務部門的相互溝通與對接監管,定期對銷售和財務做賬情況進 行有效的比對,防止遺漏某些時間長又扯皮的業務,同時也要加強人員變更后工作移交的監管,防止因監管不到位導致的稅務風險。
第三,財務人員對最新稅收法規缺乏學習。目前,隨著我國財稅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家的稅收政策和管理也發生著變革。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 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2012年財稅39號)文件發布至今,有關出口退(免)稅法規的文件不少于30份。由于出口退稅法規較多,很多大 企業財務人員跟蹤學習不到位,導致稅務處理出現錯誤。因此,大企業要提高自身防范稅務風險的能力。一是加強稅收法規的學習,掌握出口退稅容易發生的風險 點;二是在政府部門大力簡政放權的背景下,要準確把控稅收法規的適用條件,防范備案后稅務風險的發生;三是利用出口退(免)稅法規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調 節企業的流動資金,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
第四,稅務風險防控體系不健全。為了加強大企業稅收管理及納稅服務工作,指導大企業開展稅務風險管理,防范稅務違法,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國家稅務總局 在2009年就下發了《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同時,在今年發布了《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 號)。根據該公告,出口企業被劃分為四類,而出口企業稅務風險防控體系建設被列入評定一類企業的標準。可見,國家對大企業出口退稅風險體系的建設十分重 視。不過遺憾的是,目前大企業在稅務風險防控體系建設上欠賬較多,需要加快完善。
賴紹松稅務律師認為:大企業在出口退稅的過程中,企業應注意風險的防范,以避免觸碰法律的底線。在這一過程中尤其應加強企業財務人員以及法務人員對最新稅法知識的把握,強化風險意識,重視非主流業務的財務會計處理。與此同時,財務部門與銷售部門應加強信息的共享,防止因信息不對稱造成財務會計賬目的疏漏。重大疑難案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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