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國有企業取得政府一塊劃拔地,為個人住宅用地,但上面有部分為林木,要不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解答:
根據《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瓊地稅發〔2014〕27號)第一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利用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從事種植、養殖、飼養的,不適用“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規定。
單位和個人利用自用土地從事種植、養殖、飼養專門用于生產本單位(廠)所需原材料的,比照“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上述規定,國有企業取得的政府劃拔個人住宅用地,如果利用該土地從事種植、養殖、飼養專門用于生產本企業所需原材料的,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否則,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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