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據
“甲供材料”,是指建筑工程中建設方或工程發包方(合同中的甲方)提供工程用各類材料物資、動力等給工程承接方(合同中的乙方),而工程承接方不墊付采購資 金、材料發票交由工程建設方(工程發包方)會計處理的材料,工程承接方依合同約定負責其工程施工作業,并向工程建設方或工程發包方收取工程款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七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既:裝飾勞務營業額的確定不適用這樣的特殊規定,則應該適用營業稅第五條的基本規定,也就是說納稅人提供裝飾業勞務,其營業額只應包括其提供勞務收取的全部價 款和價外費用。而在裝飾業勞務中,建設方自行提供的原材料、其他物資和動力,施工方并不會因此收取任何價款和價外費用,因此,建設方提供的這部分原材料、 其他物資和動力不需要并入納稅人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二、籌劃空間
1、 注意利用”提供建物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總包合同以外的專業分包合同門窗、綠化、保溫、防水、消防、市政配套及裝飾裝修等),勞務分包合同是總包單位的再次外包。注意此條與混合銷售博客的結合考慮,既要符合”提供建物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是有很多限制條件的。
2、 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財稅[2003]16號文件: (十三)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其他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 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網絡說法:以前各地對扣除“設備”掌握不盡一至,現在看,只要是甲方提供的設備都可以扣 除。) 具體提供資料及辦理程序總局并沒有明確具體的文件規定,請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吉財法[2003]255號、粵地稅函[2004]720號。很多省 份應該沒有制定細則,海南省你制定了嗎?注意只是甲方的某些設備可以扣除哦,乙方(施工企業)提供的設備不能扣除。
3、裝飾合同與其他建筑業施工合同分開簽訂,因裝飾合同不含原材料、其他物資和動力。具體見上面的政策依據。
4、甲供材料注意事項
(1)甲供材發票開給甲方,無論合同是否包含甲供材金額,均不涉及增值稅
(2)合同外甲供,合同不含甲供價,甲供發票開給甲方,乙方開給甲方時不含甲供僅勞務費,但乙方需含甲供金額全額繳納營業稅。既全額繳稅,凈額開票。
(3)合同內甲供(即甲控,代購),合同含甲供價,甲供發票開給乙方,乙方全額給發放開發票。既乙方全額繳稅,全額開票給甲方。
☆甲方供材的四個關注點
(1)無論2009年以前,還是2009年以后,甲方供材的發票都可以直接在開發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前扣除,而無需所謂的“發票轉換”
(2)稅務機關對甲方供材關注兩點:
①由于建筑企業開具發票金額和繳納營業稅營業額有可能不一致,檢查建筑企業是否按照規定足額繳納了營業稅;
②開發企業:是否重復列支成本,將材料發票重復列支。
(3)財稅[2006]177號文已經作廢,地產企業沒有為建安企業代扣代繳營業稅款的義務。
(4)材料和設備的區別(因甲供設備不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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