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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涉及捐贈的優惠政策

信息來源:中國稅法專家網  文章編輯:超級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5-08-18 15:38:14  

    1.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款)
    2.稅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 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 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3.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京財稅[2001]5號)
    4.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財稅[2000]21號)
    5.納稅人向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京地稅企[2001]279號)
    6.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的管理體制及辦事機構、編制經同級編制部門核定,由同級政府領導聯系者為完全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捐贈給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捐贈者準予享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由政府某部門代管或掛靠在政府某一部門的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為部分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只有在中 國紅十字會總會號召開展重大活動(以總會文件為準)時接受的捐贈和轉贈,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除此之 外,接受定向捐贈或轉贈,必須經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認可,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京財稅 [2001]598號)
    7.納稅人將其應納稅所得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向教育、民政部門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在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個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1]164號)
    8.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京地稅企〔2003〕74號 )
    9.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京財稅[2003]1853號)
    10.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的捐贈,企業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的部分,個人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京地稅個[2003]447號)
    11.納稅人通過閻寶航教育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部分,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京地稅企[2004]173號 )
    12.對工商企業訂閱《人民日報》、《求是》雜志捐贈給貧困地區的費用支出,視同公益救濟性捐贈,可按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 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比例,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 所得稅時予以稅前扣除。(財稅[2003]224號)
    13.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繳納所得稅前扣除。(京地稅個〔2003〕318號)
    14.社會力量資助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的研究開發經費稅前扣除問題:個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于資助的,可以全 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京 地稅企[2000]464號)
    對社會力量,包括企業單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個體工商戶(下同),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 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 結轉抵扣。
    社會力量資助研究開發經費的支出,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研究開發經費的資助。納稅人直接向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的資助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京財稅[2000]866號)
    15.對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首都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向中華健康快東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 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精神,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京財稅[2004]939號)
    16.企業等社會力量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 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未超過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2)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3)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4)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國稅函[2002]890號)
    17.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財稅[2004]172號)
    18.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京財稅[2004]322號)
    19.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京財稅〔2001〕14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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