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和加強建筑安裝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隨著經濟發展,建筑安裝企業規模不斷擴大,跨地區作業日益頻繁。各省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SPAN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有關規定,分別對跨省作業的建筑安裝企業扣繳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稅法專家認為,從實際效果看,各地的政策執行口徑存在一定差異,稅源歸屬難以準確界定,導致部分建筑安裝企業重復扣繳個人所得稅。因此,為進一步規范個人所得稅征管,消除重復征稅,稅務總局發布本《公告》,并將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告》規定,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需要掌握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及時提供。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對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已納稅工資、薪金所得重復征稅。兩地稅務機關應加強溝通協調,切實維護納稅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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