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意見提出:國企將實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企業薪酬分配制度”,對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黨委、政府及其部門任命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合理確定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
今年1月1日起,央企薪酬改革已經在中國石油、中國石化和中國移動等72家央企中實施。上市公司最新公布的年報顯示,改革使央企負責人薪酬呈整體下降效果,部分企業負責人的降幅還不小。比如,中國石油主要管理人員的薪酬總額,從去年上半年的611萬元下降至今年上半年的460萬元,降幅達到25%。中國建筑關鍵管理人員薪酬從579萬元降至382萬元,降幅為34%。中國中鐵從250萬元降至213萬元,降幅為15%。
央企高管降薪后,不排除一些企業想方設法給高管增加隱形福利(如報銷個人消費)。
首先,目前中央對央企負責人公務用車、辦公用房、培訓、業務招待、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通信7項具體內容設置上限標準,并對央企負責人的職務消費和個人消費進行了限制,防止央企變相增加高管或員工薪酬待遇。其次,如果企業采取更為隱蔽的方式發放福利,企業和個人的稅務風險也會相應增加。
1.發給高管的“車貼”應繳個稅
實例:對高管的“配車”,某公司改變了原來承擔所有費用的做法。現在,高管們使用的車輛,在一定的額度內,實際支出未超過這個額度的,以現金形式發放給相應的人員。那么,發放的部分是否計征個稅?實際支出報賬的部分,是否計征個稅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一條明確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上述公司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公積金超標企業和個人都涉及所得稅問題
實例:某公司高管人員工資較高,假設個人公積金基數為10000元,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5000元,超過繳存基數上限部分的住房公積金能否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按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的標準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扣除。
對于個人而言,個人所得稅則要分不同情況分別可以在計算個稅時稅前扣除和并入當期工資、薪金計征個稅。相關規定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3.為高管支付房租個稅分情況處理
實例:某企業為外派高管租了三室一廳的房子,租房是否需要計征個人所得稅呢?
首先,在個人所得稅的計算繳納方面,應當區分外籍個人和非外籍個人兩種不同情況。雇員為外籍人員的,對實報實銷的房租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的規定,外籍個人以非現金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等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但在申報繳納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應按規定提供有關憑證及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就納稅人或代扣代繳義務人申報的有關補貼收入逐項審核。對其有關憑證及證明材料,不能證明其上述免稅補貼合理性的,主管稅務機關將要求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在限定的時間內,重新提供證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憑證及證明材料的補貼收入,主管稅務機關有權給予納稅調整。
單位雇員為非外籍人員的,對實報實銷的房租費,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因此,應當并入其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4.為高管支付學歷教育費用應代扣個稅
實例:某公司分別為兩位高管支付MBA培訓費35800元和49800元,這筆錢需要計入員工收入,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關于印發〈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包括:1.上崗和轉崗培訓;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同時,文件第三條第九款規定,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因此,稅法專家指出,企業應區分員工的職業教育與學歷、學位教育,分別進行稅務處理。其中,屬于上述317號文件列舉的,且取得企業抬頭的票據可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計入員工個人收入;而員工個人自己參加MBA等學歷、學位教育費用應計入員工個人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不能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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