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專家分析,企業在日常經營中會遇到支付職工一次性補貼的情形,主要有提前退休、內部退養、解除勞動關系和破產安置。支付補貼的原因不同,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也有所區別,在此我們舉例說明一下各種補貼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一、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是指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情形,比如,《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或基層干部,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應該退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號)第二條規定,個人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根據上述規定,即取得的一次性補貼可以單獨計稅,與當月工資薪金沒有瓜葛,而且可以按照提前退休月份數平均計算。在后面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發現,這種計算方式相對其他補貼的計算方法對個人更有利。
【案例1】某煤礦企業男職工A,屬于井下作業人員,按照規定可以在年滿55周歲時提前退休,企業一次性支付其30萬元補償金。
則其應繳納個稅為:(300000/60-3500)×3%×60=2700元
二、內部退養
內部退養就是平時我們所說的"內退",與提前退休都是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前"退",但是區別時,內部退養并不能辦理正式退休手續,而需要到法定退休年齡才可以辦理退休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并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從上述規定我們看出,該種計算方法中也有"平均",但是跟提前退休的平均不一樣,這個平均類似于年終獎的平均,只是用來確定適用稅率;其次,該項收入需要與當月工資薪金合并計稅。
【案例2】某企業為減員增效,鼓勵55歲以上職工內部退養,職工B提出內部退養申請,距其正式退休尚有60個月,企業一次性支付其內退補貼30萬元,已知該職工當月工資為4000元。則其取得補貼當月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1)確定適用稅率
300000/60+4000-3500=5500元,適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550。
(2)應納稅額
(300000+4000-3500)×20%-550=59550元。
同樣是提前“退”5年,同樣是一次性取得30萬元補貼,兩種方式下,個稅相差56000多元。
三、解除勞動關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第二條規定,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法規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法規,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因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才納稅。補償收入可以單獨計稅,不同的是,其同樣采用了"平均"方式,但是是按"年"平均,而不是按“月”平均,而且,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只能按12計算。
【案例3】某企業由于經營效益不佳裁員,職工C在該企業工作20年,本次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30萬元,所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6萬元。則C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300000-60000×3)/12-3500]×20%-555}×12=8940元。
四、破產安置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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