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各國判定居民身份標準的差異造成自然人具有雙重居民身份的問題同樣困擾著法人。例如,一家跨國公司在甲國注冊成立,但在乙國被認定為存在實際管理機構 (也就是管理和控制中心),于是該公司有可能同時被甲、乙兩國認定為本國的居民公司。這就發生了法人居民身份確定規則上的沖突。目前,OECD和UN協定 范本都明確規定:當各國對因法人居民身份確定規則存在不同,而導致公司出現雙重居民身份時,應當認定該公司為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國的居民。也就是說,兩個協 定范本都是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作為解決沖突的唯一標準。
然而,正如前文所述,在傳統經濟中,以企業高層做出決策的活動地點作為居民所在地,在實際操作中不會遇到太大的困難。但在通訊、交通高度發達、特別是基于 數據交換和網絡多媒體技術的遠程通訊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做出一項決策并不需要通過集中一個地方面對面地舉行會議來進行。在這種條件下,參加企業高層決策 會議的人員可以分布在世界各地,會議的地點可以處于不定或移動狀態,方式也可多種多樣,此時采用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來協調沖突,就沒那么有效了。但采 用其他標準來替代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似乎又各有缺陷。因此,有學者建議,對法人的居民身份沖突協調規范,應考慮像處理自然人居民身份沖突協調規范那 樣,建立一套層次性優先選擇標準,例如,可以考慮“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總機構所在地經濟上聯系更為密切地注冊地”這樣的加比判定順序。當對一個法人采用上 述順位判斷的標準仍無法確定其單一的居民身份時,再由締約國雙方的主管稅務當局協商解決。當然,在國際社會普遍接受制定法人居民身份加比規則之前,實際管 理機構所在地仍是協調法人居民身份沖突的唯一標準。
目前,在判定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時,需要注意兩點:一是應采用“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也就是不能僅憑董事會的開會地點來確定一個公司的居民身份,而是要看該公司的實際管理行為在哪里完成。
案例1:Z公司是一家在美國注冊成立的公司,但它所有的經營活動都是通過設在中國的一間分公司完成的。Z公司所有的員工,包括總裁和副總裁,都在中國工 作。董事會由美國公民組成,并且召集開會的地點也只在美國。該公司在美國有一個銀行賬戶,并且根據美國法律,將會計報表集中在美國歸檔。根據中美稅收協 定,Z公司是中國的居民還是非居民?
解析:Z公司是中國的稅收居民。法人居民身份的加比規則是看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在本例中,Z公司的實際管理幾乎全部在中國完成,因此,即使Z公司的董事會開會地點在美國,也應認為Z公司是中國的稅收居民。
其次,由于子公司與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對其居民身份的判定也就有所不同。分公司是總公司的一部分,其居民身份與總公司的居民身份是一致的,應適用總公司居民國的協定;而子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應根據實際情況單獨判斷其居民身份,而不考慮其母公司的居民身份。
案例2:某泰國居民公司設在緬甸的分公司來華從事經營活動,該分公司是否可以享受中泰稅收協定待遇?
解析:可以享受中泰稅收協定待遇。因為位于緬甸的分公司是位于泰國總公司的一部分,與泰國總公司屬于同一法人實體,應依照中泰稅收協定的規定享受相應的協定待遇。
案例3:某日本公司設在加拿大的子公司來華從事經營活動,應適用中國與哪國的稅收協定?
解析:應適用中加稅收協定,因為該子公司在加拿大是獨立的法人實體,構成了加拿大稅收居民,不能再適用中日稅收協定。
重大疑難案件辦理
重大疑難稅務案件研討 未登記建筑合法性論證 重大疑難刑事案件研討 重大疑難行政案件論證 重大疑難民商訴訟案件重點領域
出口退稅 增值稅案 房地產稅 稅務訴訟 稅法顧問代理范圍
案件委托 法律援助 法學專家論證 專家證人出庭 司法鑒定評估關于我們
聯系我們 關于我們 法學專家 智律網 屋連網QQ/微信號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