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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信息來源:中國稅法專家網  文章編輯:超級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5-08-03 17:35:53  

被告單位某市XX電器竣洛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人曾XX、被告單位柳州市XX物資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人曾X、田XX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人民檢察院于200922日向法院提起公訴(期間申請延期審理兩次),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依公訴機關建議,在征求被告人及其辯護入的意見后決定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于意見(試行)>審理,于20093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某某,助理檢察員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廣西某市XX電器設備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代表人曾XX.被告人曾XX及其辯護人余仕繼,被告單位廣西柳州市XX物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代表人陶XX:被告人曾X及其辯護火蘭XX,被告人田XX及其辯護人唐XX、唐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6月,被告單位柳州市XX電器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在無貨物購銷的情況下,經被告人曾XX決定從被告人曾X任法人代表被告單位柳州市XX物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金額為6538462元,稅額均為1111538元,價稅合計均為76500元。后在被告人曾XX表示還需要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被告人曾X,則授意其公司會計田XX幫忙。被告人田XX20077月至9月間,在明知被告單位XX公司: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公司沒有發生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以支付4%的開票手續費方式幫被告單位XX公司從柳州XX貿易有限公司、柳州市XX物資有限公司、柳州XX易有限公司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5,金額為48591513,稅額為8260556元。被告單位XX公司取得7份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向稅務機關申報并進行了抵扣,對于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當庭提供的證據有: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物證、書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XX公司在沒有貨物購銷均情況下,讓他人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款數額為10483632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曾XX作為該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單位XX公司在沒有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為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款數額為10483632;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曾X作為該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田XX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為8260556,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人在發表公訴意見時提出被告人曾XX、曾X、田XX犯罪后,能如實向公安機關投案,是自首,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曾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其所參與均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曾X、田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單位XX公司訴訟代表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被告人曾XX對公訴機關指控無異議。被告人曾XX的辯護人余仕繼提出:1、被告人曾XX犯罪后能主動投案自首; 2、被告人曾XX歸案后向公安機關書寫了揭發柳X公司偷稅的檢舉材料,應視為有立功表現;3、其犯罪是被柳X公司脅迫的,應認定其為脅從犯,綜上請求法院對被告人曾強適用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單位XX公司訴訟代表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無異議。被告人曾X對公訴機關指控無異議。被告人曾X的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曾X通知被告人田XX到公安機關投案。其行為應視為立功;2、被告人曾X僅為被告人曾XX虛開了2份增值專用發票,而剩余的5份只是介紹XX公司從其他公司取得,這5份不屬于犯罪行為,請求本院對被告入曾X從輕判處。 

被告人田XX對公訴機關指控無異議:被告人田XX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田XX自動投案,是自首。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120076月;被告人曾XX在其公司被告單位XX公司無貨物購銷的情況下,經被告人曾X同意從被告單位XX公司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金額為13076924元,稅額為22230.76元。220077月至9月間,被告人曾XX表示還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后被告人曾X授意XX公司會計被告人田XX幫助XX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告入田XX在明知被告單位XX公司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公司沒有發生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仍幫忙聯系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事宜。后被告單位XX公司以支付3%-4%的開票手續費方式從以柳州市XX貿易有限公間、柳州市XX物資有限公司、柳州XX貿易有限公司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5份,金額為485915.13元,稅額為8 260556元。

    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共7份,發票金額合計721520.69元,稅額共104836 32元,被告單位XX公司在稅務機關申報并抵扣了稅款。 

    2008710日被告人曾XX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被告人曾X、田XX系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在本案偵查終結前,被告單位某市XX電器設備有限責任公司已向稅務機關補繳了稅款1 0萬元。柳州市國家稅務局柳南稽查局作出柳南稽罰(2008)9 6號、1 5 0號稅務行為處罰決定書,分別對XX公司及XX公司進行了行政處罰。2008122日被告單位XX公司依處罰:決定足額交納了罰款人民幣2223076元。  

上述事實,被告單位XX公司的訴訟代表人、被告人曾XX、被告單位XX公司的訴訟代表人、被告人曾X、田XX在開庭是并無異議,并有柳州市柳南區國家稅務局的證明,被告人曾XX、曾X、田XX的陳述材料,XX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XX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相關票據憑證,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處理決定書,繳稅憑證,被告人曾XX、曾X、田XX的歸案經過及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以上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均能作為定案依據,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定、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XX公司在沒有貨物購銷的情況下,讓他人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款數額達人民幣10483632元,數額較大。被告人曾XX作為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單位XX公司、被告人曾XX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單位XX公司在沒有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為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款數額達人民幣2223076元,被告人曾X作為該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單位XX公司、被告人曾X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曾X、田XX為幫助XX公司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達人民幣826055 6元,其行為巳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XX公司、被告人曾XX、被告單位XX公司、被告人曾X、被告人田XX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XX是主犯,依法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曾X、田XX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曾XX、曾X、田XX犯罪后,能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孤。被告單位XX公司、被告人曾XX、被告單位XX公司、被告人曾X、被告人田XX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單位XX公司、XX公司的行為系單位犯罪,。依法應判處罰金,但被告單位XX公司偷稅行為已受到行政處罰,主動繳納罰款人民幣22230 76元,現又被移送起訴,其交納的行政罰款可折抵罰金。本院決定對被告單位XX公司、XX公司、被告人曾XX。曾X、田XX適用從輕處罰。被告人曾XX、曾X、田XX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有一定悔罪表現,且對三名被告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危害社會,本院決定對被告人曾XX、曾X、田XX適用緩刑。關于公訴機指控被告單位XX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丸人民幣104836.32元的指控,本院認為除了XX公司開具給強峰公司的稅額為人民幣22230 76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其余的稅額為人民幣82605 56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系被告人曾XX、田XX通過其他公司為XX公司獲取,該行為系被告人曾X、田XX的個人行為,故不能認定這一部分為單位犯罪。關于被告人曾XX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曾強歸案后向公安機關書寫了揭發柳電公司偷稅的檢舉材料,應視為有立功表現的意見,本院認為本案偵破的線索來源于柳電公司的偷稅案,被告人曾XX所寫材料僅是其表示認罪的供述,并未能給司法機關偵破新的刑事案件,對其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曾XX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曾XX犯罪是被柳電公司脅迫的,應認定其為脅從犯,與客觀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曾X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曾X通知被告入田XX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其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意見,本院認為該意見與法律規定不符,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曾X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曾X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僅為2份的意見,本院認為與客觀事實不符,不予采納。本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頭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  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款、  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  十二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某市XX電器設備有限責任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0OO元(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曾XX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  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單位柳州市XX物資有限責任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2230.76元(罰金已繳納)。 

    四、被告人曾X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緩刑考驗期從本  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清,逾期不繳納的,罰金已繳納)。 

    五、被告人田XX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  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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