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虛開〃,有兩層含義:一是行為人在沒有任何實際商品交易的情況下,憑空填開貨名、數量、價款和銷項稅額等商品交易的內容。二是行為人在有一定商品交易的情況下,填開發票時隨意改變貨名、虛增數量、價款和銷項稅額。“虛開"行為的表現形式比較復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5條第4款的解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主要有以下四種形式:為他人虛開。通常也稱〃代開〃。大體上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行為人在他人有商品交易活動的情況下,用自己領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可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為他人代開。另一種是行為人在他人沒有商品交易活動的情況下,用自己領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可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為他人代開。為自己虛開。是指行為人在沒有商品交易或者只有部分商品交易的情況下,在自行填開發票時,虛構商品交易的內容或者商品交易的數量、價款和銷項稅額。讓他人為自己虛開。這種形式通常有三種情況:一是行為人為自己騙取出口退稅或者非法抵扣稅款,讓發票領購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二是行為人為非法收購、倒賣發票從中牟利,或者為他人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提供非法憑證,而讓發票領購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三是行為人在沒有商品交易或者只有部分商品交易的情況下,讓發票領購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
介紹他人虛開。是指行為人為開票人和受票人之間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進行居間介紹、牽線搭橋的行為。介紹他人虛開大致有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直接介紹開票人與受票人見面,自己從中獲取非法利益;二是行為人指使開票人將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開給其指定的受票人,自己從中獲取非法利益。
上述四種犯罪形式,行為人只要實施其中一種行為,即可構成本罪。同時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為的,也不實行數罪并罰,而是作為一種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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