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市一法蘭廠,系集體企業,由個人承包,主要生產法蘭,為小規模納稅人,擁有職工10人,固定資產20萬元,帳證不健全,2006年1-11月份申報銷售收入13.2萬元,繳納增值稅0.79萬元。
在2006年12月 份開展的對小規模企業的專項檢查中,市局在對該單位進行納稅檢查時,發現其申報收入與生產經營規模不相適應,檢查其帳簿,未發現線索,經詢問會計為兼職, 老板給她多少單據資料,其記載多少內容,實際經營情況難以在帳簿上全面真實反映。檢查人員責令該單位老板提供真實的生產、銷售和結算有關資料,該單位老板 稱,其承包經營,老板娘管錢,銷售產品大多數以現金結算,與購貨單位無購銷合同或協議,“無”上述資料。經過檢查人員的調查詢問,當事人承認現在“買賣” 很難干,銷售每噸法蘭,支付原材料、電費、工資等后,純獲收入僅為“鐵屑、下腳料”,每噸法蘭耗用1.4噸原材料,下腳料平均價格800元/噸,法蘭平均含稅售價3000元/噸,年獲純利4萬元,今年與去年生產經營情況相當,產品無庫存。
二、案件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根據對當事人的上述詢問數據,其年銷售鐵屑、下腳料50噸(4萬元/800元/噸),年生產銷售法蘭125噸(下腳料50噸/),年實現含稅銷售收入37.5萬元,2006年1-11月少申報不含稅收入19.23萬元(37.5萬元/1.06/12個月*11個月-13.2萬元),核定該單位2007年月應納增值稅1760元,當事人承認上述事實,并愿積極繳納稅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十二條規定, 2006年1-11月份該單位應補繳增值稅金11538元。
三、案件分析
為了少繳或不繳稅款,許多納稅人造假帳或不設置帳簿的現象,十分普遍,小規模企業尤其突出,造成現狀的原因,一是少數納稅人受自身利益的驅使,為了偷逃稅款 而造假帳或不設置帳簿;二是近年來由于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收強化管理,對小規模企業的管理重視不夠。為了有效遏止上述現象的發生,必須加強對小規模管理,根據不同行業、規模等特點,掌握一定的查帳技巧,加大查處力度,使造假帳或不設置帳簿,在稅收上得不償失,促使其建立健全帳簿,依法足額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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