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納稅人可以代開專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代開專用發票是指主管稅務機關為所轄范圍內的增值稅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開。
第五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因此,只有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才能代開專票,個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者提供應稅服務,只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而不能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納稅人提供超出營業范圍的應稅服務或者勞務,應當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代開專票錯誤能不能作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二條規定,代開專用發票遇有填寫錯誤、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按照專用發票有關規定處理。
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時填寫有誤的,應及時在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中作廢,重新開具。代開專用發票后發生退票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作廢或開具負數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需要重新開票的,稅務機關應同時進行新開票稅額與原開票稅額的清算,多退少補;對無需重新開票的,按有關規定退還增值稅納稅人已繳的稅款或抵頂下期正常申報稅款。
因此,如果代開專票出現錯誤或者出現退貨等情形,納稅人可以申請作廢該專票,而且不會因此多繳稅款。
3、代開了專票還能否享受小微企業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因此,月銷售額不足三萬元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如果不能追回已開發票,不能享受免稅優惠。
4、銷售方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如何填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條規定,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下列要求填寫專用發票的有關項目:
1.“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增值稅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
2.“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
3.銷貨單位欄填寫代開稅務機關的統一代碼和代開稅務機關名稱;
4.銷方開戶銀行及賬號欄內填寫稅收完稅憑證號碼;
5.備注欄內注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因此,代開專票“銷貨單位欄”填寫代開稅務機關的統一代碼和代開稅務機關名稱,不填寫銷售方名稱,銷售方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填寫在備注欄內。
5、代開專票能否同時代開銷售清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因此,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當代開銷貨清單,部分地區也對此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如: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9號)第三條第(五)項規定,需要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
《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的通知》(國稅發〔2007〕36號)規定,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所需的《銷貨清單》,也需通過代開專用發票系統打印。
但是在實際執行中,如果銷售貨物數量太多,代開清單比較麻煩,部分地區要求可以由銷貨方自行填報清單,由稅務機關將所代開發票的發票代碼、號碼填列到銷貨清單的相應欄內,比如: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5〕59號)第五條規定,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時,銷售貨物品種較多的,可以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如果所售貨物適用的稅率不一致,應按不同稅率分別匯總填開專用發票。匯總填開的專用發票必須附有加蓋銷售方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銷貨清單。對銷售貨物品種較多的,銷貨清單可由銷售方按防偽稅控開票系統的清單格式(見附件一)自行填報,連同《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交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稅務機關將所代開發票的發票代碼、號碼填列到銷貨清單的相應欄內。購貨方應索取銷貨清單一式兩份,分別附在發票聯和抵扣聯之后。
6、代開專票是否加蓋代開發票專用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一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專用發票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因此,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應當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無需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7、代開專票一共有幾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三條規定,為增值稅納稅人代開的專用發票應統一使用六聯專用發票,第五聯代開發票崗位留存,以備發票的掃描補錄,第六聯交稅款征收崗位,用于代開發票稅額與征收稅款的定期核對,其他聯次交增值稅納稅人。
因此,納稅人自開的增值稅專業發票可以是三至六聯次,代開的專票統一是六聯專用發票。
8、代開專票是否有限額標準?
對代開專票的最低金額,沒有限制,但是對于最高金額,各地有限制標準。以下地方政策供參考: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的公告》(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號)第一條規定,將我區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統一調整設定為百萬元。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代開增值稅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等問題的公告》(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5號)第一條規定,各級國稅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可結合本地實際設置代開發票系統的最高開票限額,但最高不能超過100萬元。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有關問題的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9號)第一條第(六)項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向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十萬元。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9號)第三條第(六)項規定,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原則上為十萬元。根據業務需要,也可適當提高代開限額,但最高不得超過百萬元。
9、代開發票是否代征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及稅款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8號)第一條規定,經國、地稅局協商,可由國稅局為地稅局代征有關稅費。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按現行規定需由主管國稅局為其代開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發票)的,主管國稅局應當在代開發票并征收增值稅(除銷售免稅貨物外)的同時,代地稅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第二條規定,經協商,不實行代征方式的,則國、地稅要加強信息溝通。國稅局應定期將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情況,包括國稅為其代開發票情況通報給地稅局,地稅局用于加強對有關地方稅費的征收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代地方稅務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票據使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815號)規定,國稅局代地稅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應當使用地稅局征收票據;如經當地國、地稅局協商一致,也可以使用國稅局票據。
因此,是否代征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應當由當地國、地稅局自行協商。
參考:《河南省國家稅務局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合作的意見》(豫國稅發〔2012〕69號)規定,國稅代開發票時,可以依據有關規定接受委托為地稅代征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關于我省國稅部門窗口代開發票代征地方稅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湘財稅〔2013〕58號)規定,國稅部門在為小規模納稅人窗口代開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發票),并征收增值稅(銷售免稅貨物除外)時,代相關地稅部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其中個人所得稅僅對窗口代開票的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進行代征。
二、代開普通發票的7個問題
1、哪些納稅人能代開普通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第二條規定,以下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代開發票:
(一)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并開具與其經營業務范圍相應的普通發票。但在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事活動(餐飲、娛樂業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1.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2.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3.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納稅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原則上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領取發票自行開具;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的,可以申請經營地稅務機關代開。
(二)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三)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并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后,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為其代開發票。
(四)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簡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六類納稅人可以代開普通發票:
(1)臨時超出領購發票范圍的
(2)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的
(3)被依法收繳發票
(4)應當異地開票,且開票量少,未領購發票的
(5)未辦理或者未辦理完稅務登記的
(6)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
2、哪些發票不能代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第二條規定,餐飲、娛樂業發票不能代開。
3、臨時經營戶在何處代開發票?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關于增值稅納稅地點第(三)項規定,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關于增值稅納稅地點第(二)項規定,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營業稅納稅地點規定: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因此,臨時經營戶開展經營業務應當按照上述納稅地點的規定,在相應的地點繳納稅款并代開發票。
4、代開普通發票蓋什么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代開普通發票應指定專人負責,一般應使用計算機開具,并確保開票記錄完整、準確、可靠存儲,不可更改;暫無條件使用計算機開具的,也可手工填開。無論使用計算機開具還是手工填開,均須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否則無效。
由于大部分代開普通發票的納稅人是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的,沒有發票專用章,因此代開的普通發票只需要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即可,不需要加蓋收款方發票專用章。
5、代開發票專用章是否有統一樣式?
目前,代開發票專用章沒有統一的樣式,大部分地區的發票專用章為方形章,部分地區發票專用章為橢圓形章,參考以下政策: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委托代開發票專用印章樣式的通知》(魯國稅函〔2015〕55號)規定,委托代開發票專用章可比照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的規格和式樣設計委托代開發票專用章樣式,進行統一編號使用。具體式樣如下:
《烏魯木齊市國稅局關于統一更換代開發票專用章的通知》規定,代開發票專用章樣章如下:
6、已開具發票能否申請退回?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及稅款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8號)第四條規定,主管國稅局為納稅人代開的發票作廢或銷貨退回按現行規定開具紅字發票時,由主管國稅局退還或在下期抵繳已征收的增值稅,由主管地稅局退還已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國稅局在下期抵繳已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具體退稅辦法按《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于現金退稅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2004〕47號)執行。
參考:《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山東省地方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第十五條規定,代開發票后,發生開票有誤、經營業務終止或取消、退回經營款項等情形,需要作廢或重新開具發票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未進行賬務處理的,代開申請人應填寫《發票代開作廢申請表》,將需作廢發票的所有聯次繳還地方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將所有聯次裝訂在一起,并注明“作廢”字樣。
需要重新開具的,重新開具的發票應與第一次申請開具時的項目、金額等內容保持一致,否則視為發生其他應稅勞務,需另外申請代開發票。
(二)已經進行賬務處理的:
1.發票聯、記賬聯無法退回的,代開申請人應當提供受票方有關業務變更證明,并經受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和其余聯次一起繳回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代為開具負數發票;
2.發票聯能退回但記賬聯無法退回的,代開申請人可憑原發票的發票聯和其余聯次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負數發票。
上述兩種情況需退還已繳納稅款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
因此,代開的發票可以申請退回,已繳納稅款可以申請退還或在下期抵繳,具體處理辦法可以參考當地規定。
7、代開普通發票丟失如何處理?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因此,丟失發票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具體處理參考各地政策規定。
參考:《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山東省地方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第十六條規定,代開發票后發生丟失的,由丟失方登報(市級以上)聲明作廢,接受地方稅務機關處理后,可持相關資料,到原代開地方稅務機關復印代開發票存根聯并加蓋代開發票專用章后,可作為記賬憑證。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河南省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號)第十條規定,代開發票發票聯丟失的,申請人應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并在報刊上公告丟失的發票名稱、發票代碼、發票號碼,聲明作廢,并接受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申請人可持完稅憑證、登報聲明作廢的報刊以及發票丟失的情況說明,到原代開地方稅務機關復印代開發票存根聯(或記賬聯或打印發票開具信息),并加蓋代開發票專用章,附相關資料可替代丟失發票入賬,原代開地方稅務機關一律不得重復開具發票。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代開發票發生發票聯丟失的,應書面報告主管地稅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申請人在持完稅憑證、登報申明作廢的報刊以及發票丟失的情況說明到主管稅務機關接受處理后,到原代開地稅機關復印代開發票存根聯并加蓋代開發票專用章,經負責企業所得稅征管的稅務機關蓋章確認,可附相關資料作為記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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