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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障有關稅收優惠總結

信息來源:增值稅案件資深稅務律師網  文章編輯:zm  發布時間:2021-07-08 14:23:10  

一、醫療機構

(一)增值稅

  1.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

  2.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

  3.對衛生防疫站調撥或發放的由政府財政負擔的免費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制品及藥械征收增值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191號

  4.對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征增值稅。

  上訴所稱血站,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的規定,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從事采集、提供臨床用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血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64號)第二條、第三條

  5.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

  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對其自產自用的制劑3年內免征增值稅。

  上述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等。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第一條第(三)項、第二條第(一)項、都三條第(二)項

  6.自2009年1月1日起,對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制品和藥械,可按照小規模納稅人3%的增值稅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依據:《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若干增值稅規范性文件引用法規規章條款依據的通知》(國稅發〔2009〕10號)第二條

  7.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

  上述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及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等醫療機構。

  上述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七)項

  8.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醫療機構接受其他醫療機構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可適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七)項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即: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第二條

  9.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第二條第(一)項。

  (二)房產稅

  1.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

  2.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第十條

  3.對血站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上述所稱血站,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的規定,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從事采集、提供臨床用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血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64號)第一條、第三條

  4.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對其自用的房產3年內免征房產稅。

  上述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等。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第一條第(五)項、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二)項

  5.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上述疾病控制、婦幼保健等衛生機構具體包括: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等,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第三條第(二)項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

  1.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二項

  2.對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上述所稱血站,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的規定,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從事采集、提供臨床用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血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64號)第一條、第三條

  3.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對其自用的土地3年內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上述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等。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第一條第(五)項、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二)項

  4.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上述疾病控制、婦幼保健等衛生機構具體包括: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等,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第三條第(二)項

  (四)契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六條所稱用于醫療的,是指門診部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醫療的土地、房屋,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十二條

  (四)耕地占用稅

  1.醫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項

  2.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七條第一款

  二、醫藥制品

  (一)增值稅

  1.避孕藥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2.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按照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辦法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選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辦法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應非臨床用血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456號)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第四條

  3.自2015年1月1日起,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自產創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后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藥,不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范圍。所稱創新藥,是指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注冊、獲批前未曾在中國境內外上市銷售,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藥及其制劑。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藥后續免費使用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號

  4.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抗癌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上述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自2018年5月1日起,對進口抗癌藥品,減按3%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47號)第一條、第二條

  5.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罕見病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上述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自2019年3月1日起,對進口罕見病藥品,減按3%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上述所稱罕見病藥品,是指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注冊的罕見病藥品制劑及原料藥。罕見病藥品清單(第一批)見附件。罕見病藥品范圍實行動態調整,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藥監局根據變化情況適時明確。

  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藥監局關于罕見病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4號)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

  (二)進口稅收

  自2004年5月1日起,對“宮內節育器”(稅則號90189080)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宮內節育器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通知》(財關稅〔2004〕17號

  (三)企業所得稅

  1.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屬于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一條

  2.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醫藥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第一條

  三、其他醫療保障

  (一)進口稅收

  自2004年1月1日起,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境的開發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在進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并應當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海關可以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延長復運出境的期限。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免征進口環節消費稅。

  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進口貨物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稅收政策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關稅〔2004〕7號)

  (二)個人所得稅

  1.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2.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按前款規定分別計算扣除額。

  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本文由小穎言稅根據書籍《稅收優惠政策指南(2019版)》原創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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