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規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條,是指違反國家稅收有關法律法規,故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四種形式。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稅款及稅收征管制度,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實施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主觀上表現為故意。雖然,《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并沒有規定構成本罪主觀上需要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客觀上造成增值稅款損失,但在司法實務中,應以上述要素作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必備要素。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相關的案例、意見中也明確了上述的觀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第二批)》,在“張某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中指出:“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其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的意見》明確指出:“對于有實際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非騙稅目的且沒有造成稅款損失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不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性處理。”
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構成要件有了初步了解后,本文將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辯護方向進行梳理,意在形成辯護的整體框架。以下辯護要點僅供參考,如有不同的辯護要點歡迎交流探討,對于具體的辯護要點可參見其后的專題文章。
第一部分 無罪辯護方向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額沒有達到立案追訴標準
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3.系掛名法定代表人,沒有經營決策權,也沒有實際參與經營管理
4.掛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5.變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如實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7.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8.循環、相互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9.單位犯罪中行為人并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10.正常的履職行為,從事事務性工作,未提供實質性幫助
11.雖有介紹行為,但主觀上并不明知
12.提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13.交易雙方不存在虛開的行為,介紹人則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14.雖具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二部分 罪輕辯護方向
15.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16.構成逃稅罪而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17.指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額過高
18.屬于單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
19.具有自首情節
20.具有從犯情節
21.認罪認罰
22.未遂
23.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罰款
重大疑難案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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