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如果一項融資租賃業務既包括借款合同、購銷合同、租賃合同,請問此項業務如何繳納印花稅,是按一個合同繳稅還是按多個合同繳稅?
解答:
融資租賃合同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字[1988]30號)的規定,根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按“合同”稅目計稅貼花。雖然此合同包括借款購銷和租賃等行為,不應將其分開按多個合同計稅。但如果一個合同里對多個不同的行為進行了規范,如既包含融資租賃業務,又有與融資租賃無關的購銷業務,則應按兩個合同計稅貼花。
問題二:
為什么融資租賃合同不是按租賃合同計繳印花稅?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經營理念的現代化,融資租賃業務越來越受到企業青睞。日前,有一位張小姐帶著一份融資租賃合同來到我們納稅人服務中心,她很奇怪 地向我們反映,為什么明明白白的一份租賃合同,印花稅不是按租賃合同1‰的稅率征收,而是按借款合同0.05‰的稅率征收呢?
解答:
納服中心工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向張小姐分析: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 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應根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以0.05‰的稅率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而不同于一般"財產租賃合同"所定義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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