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某公司發生的廣告費超標今年不能扣除部分,是否可以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解答:
企業所得稅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因此,貴公司本年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超過本年度扣除限額的,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其他的相關規定如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現就有關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1)對化 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 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 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 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3)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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