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名納稅人,接到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通知書》后,可以從以下方面來維護自己權益:
一、要了解處罰的原由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因此,在納稅人接到稅務機關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后,應當仔細分析研究,重點審查處罰程序是否合法,事實認定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準確,處罰是否適當。對自己不清楚的問題,可以向稅務機關詢問。
二、要陳述和申辯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擬給予的行政處罰有異議,或認為認定的事實有出入,可以向稅務執法人員陳述和申辯。陳述時,納稅人要提出自己對行政處罰的看法、意見或要求、主張,供稅務機關參考。納稅人要大膽地進行陳述和申辯,不要怕稅務機關會因此而加重對自己的處罰,因為《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三、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稅務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稅務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如果納稅人有聽證要求,應當在收到稅務機關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后3日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四、申請復議或行政訴訟 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在給予自己處罰的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超越法律、法規范圍行為的,有權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請求上一級稅務機關變更或撤銷違法處罰決定。在復議過程中,納稅人享有申請延期復議、申請停止執行、查閱相關材料、撤回行政復議等權利。但應當注意,復議申請應當在收到稅務機關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60日內提出,可以書面,也可以口頭。
如果對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不服,也可以不經復議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請求賠償 《國家賠償法》規定,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給納稅人造成財產損害的,納稅人有權取得賠償。
對于已經稅務機關或人民法院確定為違法行使職權并造成損害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并遞交賠償申請書。
稅務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予賠償或納稅人對賠償金額有爭議的,可自期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六、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因此,如果納稅人確有經濟困難,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請求稅務機關批準。但稅務機關未批準的,必須如期繳納,因為《行政處罰法》還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七、稅收擔保權《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此,當事人申請復議之前,并非一定要先繳納款項,而可以通過提供擔保的方式,進入復議程序。其實,這對雙方都有好處,即使最終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錯誤,也可以避免發生稅款退還的情況,而納稅人在申請行政復議前提交納稅擔保以代替繳納或解繳稅款及滯納金,可以起到融通、周轉資金的作用,特別是在企業資金緊張的情況下,能給企業一定的緩沖空間。
八、委托代理權納稅人在依法維護自己權益的過程中,可以自己進行,也可以委托專業
律師或稅務代理人員等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