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方便群眾辦事的有關要求,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簡化和規范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所需證明資料的公告》(2015年第75號),對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所需提供的證明資料進行了簡化和規范,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應報送的資料
(一)應報送的基本資料
納稅人在辦理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手續時,應報送《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繼承或接受遺贈的,只須提供繼承人或接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區分不同情形應報送的資料
屬于以下四類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還應分別提交相應證明資料:
1.離婚分割財產的,應當提交:
(1)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人民法院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
(2)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2.親屬之間無償贈與的,應當提交:
(1)無償贈與配偶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2)無償贈與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戶口簿或者出生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其他部門(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雙方親屬關系的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3.無償贈與非親屬撫養或贍養關系人的,應當提交:
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贍養)關系證明或者其他部門(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雙方撫養(贍養)關系的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4.繼承或接受遺贈的,應當提交:
(1)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經公證的能夠證明有權繼承或接受遺贈的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二、公告帶來的變化
(一)統一了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免稅證明資料。公告將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須提供的證明資料進行了統一和歸并,并區分離婚分割財產、無償贈與親屬、無償贈與非親屬撫養或贍養關系人、繼承或接受遺贈4種情形,分類予以列示,消除了原管理規定中兩個稅種免稅證明資料的差異,有利于規范稅務機關的操作,方便納稅人對照提供。
(二)簡化了辦理免稅手續須提供的證明資料。公告從便利納稅人辦理免稅手續的角度出發,對所需證明資料進行了簡化。如:父母無償贈與子女的,只要戶口簿能夠證明雙方親屬關系,提供戶口簿即可。
(三)增加了證明資料的可選擇性。公告列舉了證明資料的多種形式,并以“或者”的方式進行表述,為納稅人提供了多種選擇,方便納稅人提供。如:離婚分割財產的,納稅人只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人民法院調解書)即可。
(四)重申了公證資料的核心內容。財產關系的轉移,涉及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等多部法律,關系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必要的證明資料是劃清稅收征免界限的關鍵。因此,公告對于特定情形的贈與、繼承或接受遺贈的,將公證資料列入了證明資料范疇,但辦理免稅所需的公證資料只需證明雙方的親屬關系或撫養(贍養)關系或有權繼承(接受遺贈)即可,無須對財產本身進行公證。這樣處理,可以避免因政策誤讀而增加納稅人的負擔。
公告還提出,各地稅務機關要通過辦稅服務廳、稅務網站、12366熱線、納稅人學堂等多種渠道,積極宣傳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和辦理程序,及時回應、準確答復納稅人咨詢,做好培訓輔導工作,避免納稅人多頭找、多頭跑;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交換共享,查詢證明信息,減少納稅人報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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