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工商總局發布《關于“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有關支付結算業務管理事項的通知》(銀發〔2015〕401號),明確了“三證合一”后辦理人民幣單位銀行賬戶業務等問題。
一、辦理人民幣單位銀行賬戶業務提供的證明文件
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為單位客戶辦理銀行賬戶業務時,應區分實行“三證合一”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企業),未納入“三證合一”的個體工商戶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其他組織單位(以下簡稱其他組織),分別要求其提供真實有效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
1.持新版營業執照(含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改革過渡期內使用的“一照三號”、“一照一號”營業執照)的企業,辦理銀行賬戶業務時,銀行不再要求其提供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持電子營業執照的,已配備電子營業執照識別機具的銀行應予以辦理,并留存電子營業執照影印件。
改革過渡期內,企業持舊版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辦理銀行賬戶業務的,銀行仍應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及相關規定執行。企業持舊版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中任一證照過期的,銀行應要求其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換發新版營業執照,再行辦理銀行賬戶業務。
2.個體工商戶辦理銀行賬戶業務時,銀行應要求提供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無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
3.其他組織辦理銀行賬戶業務時,銀行仍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二、銀行賬戶信息變更及銷戶
1.已開立銀行賬戶的企業,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后,應及時到開戶銀行變更銀行賬戶信息。銀行通過日常業務、年檢等發現賬戶管理系統信息與企業現有證照信息不一致的,應及時通知企業盡快變更銀行賬戶信息。
2.銀行在辦理銷戶業務時,核查發現賬戶管理系統信息與企業現有證照信息不一致的,應要求企業變更銀行賬戶信息后,再行銷戶。
三、單位銀行賬戶年檢
銀行對單位銀行賬戶的年檢可以通過,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進行:
1.要求存款人提交開戶證明文件;
2.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3.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核實;
4.回訪客戶或實地查訪;
5.通過政府或其相關職能部門的官方網站查詢;
6.審核貸款證明文件等多種方式。
銀行應留存賬戶年檢的紙質或電子記錄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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