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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籌劃的相關概念區分與定義

信息來源:中國稅法專家網  文章編輯:超級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5-10-16 09:57:22  

我國目前對于“稅務籌劃”的概念尚未形成統一認識,筆者認為,在進行與“稅務籌劃”相關的概念區分時,可按照下述順序予以逐步明晰:

首先需限定的,是法律邊界的問題。理論上,該概念與偷稅、逃稅、騙稅、抗稅等的概念區分是明顯的,各學者之間亦無較大分歧,即稅務籌劃應當是在“合法”或者至少是“非違法”的范圍內進行的,而上述其他概念,均是違法行為。

在實踐中,有實務界人士建議企業可以進行“違法邊緣”的所謂“稅務籌劃”, 或者說,稅務籌劃可以適當踏入違法的邊界。這是基于我國當前稅務檢查現狀所提出的。即在當前稅務檢查環境下,稅務機關為合理分配征管力量,對企業進行納稅評估或稅務稽查等稅務檢查活動時,往往采用企業先行自查補報的模式,對其補報的 稅款只加收滯納金而不進行罰款處理,若企業不愿意進行自查補報或是自查補報數目未達稅務機關預期,則采取進一步的檢查措施。此時企業就面臨一個權衡的問題,補報一筆一定數額的稅款可以避免被調取賬簿以及后續潛在的行政處罰,畢竟嚴格執行了會計與稅務制度的企業也不敢保證對復雜的稅收政策完全理解到位并完全遵循,但若是檢查后并未發現涉稅問題或者補繳的稅款罰款低于自查補報的數目,對企業來說又是額外承擔的稅負。那么,在之前期間留有一定的“冗余度”,故意少申報或者推遲申報一筆稅款,當面臨上述情況時便將該“冗余度”內的稅款做自查補報之用,在無需付出額外成本的情況下就可以避免稅務機關的進一步措施;倘若沒有面臨稅務檢查,這筆稅款反而成了可以少支出的費用,這也應當被視為“稅務籌劃”的一種措施。

筆者對此并不贊同:

第一,所謂“冗余度”的存在,已經構成了偷稅(此處僅指行政法意義上的概念,刑法中已取消“偷稅”概念而用“逃稅”予以替代,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 收征收管理法》中亦會對此進行修改以保持統一),雖無法排除未來情境變化導致稅務籌劃出現重大的改變或突破,但目前若允許稅務籌劃中違法行為的存在,既無 法獲得理論依據,也不利于實踐中籌劃工作的開展,特別在當前諸多籌劃方案都需取得主管稅務機關支持的大背景下,更是弊遠大于利的選擇;

第二,此類“籌劃”產生的前提依據的是稅務機關要求的自查行為,自查補報雖然已得到了較大程度上的推廣,但仍存有爭議,政策長期的穩定性存疑;

第三,必須指出的是企業提高稅法的遵從度才是應對稅務機關檢查的根本之道,而非此類投機取巧的方式。當然,在稅法允許的范疇內,采用一定的手段推遲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則應當被視為稅務籌劃的一項手段。

其次需界定的,是稅務層面的問題。關鍵在于對稅務籌劃、稅收籌劃、納稅籌劃三個概念之間以及這三個概念和節稅、避稅之間的區分。前述三個概念在各論述中多 混合使用,甚至被相互等同。實際上,諸如此類的表達在英文中均以“tax planning”出現,只是在翻譯過程中,由于漢語大量近義的字、詞的存在而有 了不同。有學者提出稅務籌劃包括稅收籌劃與納稅籌劃,即稅收籌劃是專門從國家的角度出發,實踐者為稅務機關,其目的是在于實現稅收收入最大化或是國家宏觀 調控的目的;納稅籌劃則是從納稅人方面考慮,通過對自身的涉稅事項作出提前規劃,以達到少繳納稅款或者緩繳稅款的目的。納稅籌劃又按照合理與否,再區分為 節稅與避稅。可以看出,這一觀點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稅收”與“納稅”二詞的定義產生的,據《現代漢語詞典》(1997),稅收是“國家征稅所得到的收 入”,而納稅則是“交納稅款”,二者在主體上的區分非常明顯。筆者對此觀點基本贊同,雖然在外文語境中未做區分,但在中國現實狀態下,可以加以區別,這對 進一步細化和深入稅務籌劃的研究,也是有意義的。

筆者認為,統一采用“稅務籌劃”的表述是更加合適的,理由如下:

第一,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征納雙方,二者不能割裂看待,將二者統一至一個概念下進行分析運用顯然更為恰當;第二,征納雙方之間是相互影響的,代表國家 行使征稅職責的稅務機關出于稅收整體籌劃而采取的措施對于個體納稅人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甚至會影響某一行業的興衰,最為典型的就是國家出口退稅政策;納稅人亦可通過立法建議、監督、審查等手段影響稅務機關的宏觀或者具體政策與措施;第三,征納雙方之間在創建新型征納關系的環境下亦會出現角色互換。如稅務機關會引導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措施以降低其稅負,或者主動幫助納稅人解決稅收優惠方案的選擇問題,反之,納稅人通過行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督促其他納稅人合 法納稅,或是進行有組織的管理行為幫助稅務機關達成稅收籌劃之目的。

另外,再談節稅與避稅兩個概念。其中節稅為采用合法之手段,當存在不同的方案且可自主決定的情況下,納稅人選用對自己最為有利的方式來處理社會、經濟等各類事項,某種程度上被稅務機關所鼓勵;而避稅則是以非違法手段進行的,其雖不違反法律,但亦不符合稅法立法精神的,是稅務機關通過立法等手段予以打擊或禁止的。有學者認為狹義的稅務籌劃是節稅,廣義的稅務籌劃包括節稅與避稅,也有學者認為稅務籌劃即節稅。將節稅納入稅務籌劃的范疇是被廣泛接受且無任何爭議 的,但在避稅問題上仍有一定程度上的不同意見。

實際上,學界關于避稅問題的爭議歸根結底是稅務籌劃是否應嚴格遵循合法性原則的探討。筆者認為,稅務籌劃應當是一個更為寬泛的概念,其包含的行為也應當是多樣性的。誠然,諸如避稅等手段的運用并不符合稅法的立法本意,與稅法的精神也是背道而馳的,但是在法治社會中,政府應遵循“法無授權則禁止”的 原則,承認立法技術的缺陷,并且尊重與保護市場經濟條件下理性的經濟人在法律框架內作出的最優于自身的選擇,是作為比稅法立法本意更為重要的法律精神所存在的。具體談及避稅,其手段與方式極其多樣,我國雖然出臺了一系列反避稅的措施,也加強了在反避稅方面的國際合作,但畢竟無法窮盡所有避稅手段,也難以對納稅人自主的經濟行為與類型進行完全地預知與前瞻。在稅務籌劃中使用避稅手段并不應當被譴責或者禁止,當然,在可以選擇的前提下,企業亦應當盡可能予以避免。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同前文在討論稅務籌劃是否可能踏入非法的界限時提及的,筆者從來不認為該概念是固定而死板的,其也必將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不斷變化。

最后予以解決的,是文字表述問題。比如“稅務籌劃”與“稅務策劃”、“稅務規劃”以及“稅務謀劃”等等的區別。前文所述的“稅務籌劃”、“稅收籌劃”以及 “納稅籌劃”三個概念在衍生過程中,隨著研究的深入以及該理論與我國實際的結合,已經有了不同的涵義,我們應當予以尊重,而“策劃”、“規劃”等詞,一方面僅是翻譯表述區別,在實際含義上無任何區分;另一方面,“籌劃”一次的使用范圍也較其他詞語更為廣泛,已呈約定俗成之勢。因此可通用“籌劃”一說,不再 進行另外區分。

在上述研究分析的基礎上,稅務籌劃應當被定義為:在企業戰略指導下,以非違法性為前提,通過對企業的各項活動進行安排與規劃,選擇對于企業整體與長期最為 有利的方案,從而達到稅后收益最大化目標的各類行為的總和。筆者認為,企業稅務管理活動包括對涉稅事務進行處理、分析、研究、報告、監控以及籌劃等行為,其中申報、繳納稅款是最基本的也是無法避免的行為,是企業的法定義務。除此之外的諸如分析、預測等活動可視企業規模與自身需求來決定參與與否,而稅務籌劃 是最為復雜綜合的行為,往往需要其他涉稅活動予以配合,其從屬于企業稅務管理的范疇,而企業稅務管理又從屬于企業財務管理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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