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強化“先照后證”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監管,國務院發布《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對行政審批事項管理的流程、市場監管的職責及部門間如何協同監管等具體事項進行明確。
一、行政審批事項如何管理?
(三)實行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
工商總局負責公布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新增前置審批事項、取消行政審批事項、將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事項的,實施審批的國務院相關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工商總局對目錄進行更新,并向社會公布,方便企業、群眾辦事和監督。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外,一律不得設定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也不得通過備案等方式實施變相前置審批。
經營者從事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中事項的,應當依法報經相關審批部門審批后,憑許可文件、證件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工商部門依法核發營業執照。經營者從事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外事項的,直接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工商部門依法核發營業執照。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于2015年底前依法制定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四)確保審批行為嚴格依法、公開透明。
各審批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逐項制定審批標準并予以公示。取消重復性、形式化的審批手續,推行網上審批,對審批標準和受理、審查、批準等審批信息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示,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審批行為。
二、市場監管職責如何劃分?
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切實履行市場監管職責,加強“先照后證”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監管,防止出現監管真空。
(五)工商部門履行“雙告知”職責。
在辦理登記注冊時,工商部門要根據省級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目錄告知申請人需要申請審批的經營項目和相應的審批部門,并由申請人書面承諾在取得審批前不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在辦理登記注冊后,工商部門要運用信息化手段,對經營項目的審批部門明確的,將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信息及時告知同級相關審批部門;對經營項目的審批部門不明確或不涉及審批的,將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信息及時在企業信息共享平臺上發布,相關審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查詢,根據職責做好后續監管工作。
(六)明確市場監管責任。
法律法規明確市場監管部門和監管職責的,嚴格依法執行。
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和監管職責或規定不明確的,工商部門、審批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市場監管職責,及時發現和查處問題。審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在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后,有專門執法力量的,由其牽頭負責查處;沒有專門執法力量或執法力量不足的,應充分發揮工商部門市場監管骨干作用,審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可依法提請工商部門牽頭共同予以查處。工商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線索,屬于其他部門監管職責的,應及時告知相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可根據這一原則并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市場監管部門及監管職責,作出具體規定,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實現無縫銜接。積極支持已出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文件的地方繼續探索。
三、六個舉措完善協同監管機制
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有利于綜合執法、重心下沉、強化地方監管責任的原則,在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中積極探索,創新市場監管體制機制,加強信息互聯共享,完善信用監管機制,提高監管效能。
(七)做好信息公示工作。
大力建設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全國一張網”。工商部門要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認真履行公示市場主體信息的法定職責,督促市場主體履行信息公示義務。其他政府部門要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2016年底前,地方政府要初步實現歸集各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
(八)建立信息互聯共享機制。
2016年底前,地方政府要初步實現工商部門、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之間的信息實時傳遞和無障礙交換。區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實施對企業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環節的分類管理,依法予以公示,并將有關信息記于相對應企業名下。通過構建雙向告知機制、數據比對機制,把握監管風險點,將證照銜接、監管聯動、執法協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機貫通,支撐事中事后監管。各部門要建立健全與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司法機關之間的信息共享和協調合作機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
(九)加強監管風險監測研判。
工商部門、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法定職責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加強研判分析,充分運用大數據、物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整合抽查抽檢、網絡市場定向監測、違法失信、投訴舉報等相關信息,掌握相關領域違法活動特征,提高發現問題和防范化解區域性、行業性及系統性風險的能力,做到早發現、早預警。要建立健全網絡市場監管分工協作機制,強化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
(十)防范化解風險。
工商部門、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通過信息公示、抽查、抽檢等方式,綜合運用提醒、約談、告誡等手段,強化對市場主體及有關人員的事中監管,及時化解市場風險。要針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市場主體強化事后監管,依法及時認定違法違規行為的種類和性質,組織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共同參與處置。普遍推廣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機制,建立健全市場主體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通過搖號等方式,從市場主體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從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
(十一)建立健全聯合懲戒機制。
對違法市場主體加大行政處罰和信用約束力度,依法實施吊銷營業執照、吊銷注銷撤銷許可證、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等懲戒措施。2016年底前,要建立健全跨部門聯動響應機制和失信懲戒機制,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經營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中,將信用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行賄犯罪檔案等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
(十二)探索綜合執法模式。
探索推進統一市場監管和綜合執法模式,按照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配置執法力量。大幅減少市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加強執法聯動,形成監管合力。
2015年底前,已經建立綜合執法機構的地方,要充分發揮執法力量整合優勢,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中國”網站公示市場主體登記注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實現聯合懲戒。
意見指出,實行“先照后證”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涉及的部門多、范圍廣、情況復雜,是一項系統工程。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狠抓落實、強化問責。
意見要求,工商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本意見落實工作的統籌協調、跟蹤了解、督促檢查,確保改革各項工作平穩有序。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政策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加大對設置許可項目、履行法定監管職責等方面的審計力度。
意見還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主抓、社會參與、統籌推進的工作機制,強化組織保障、機制保障、經費保障。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相關改革的統籌推進,市縣級政府要強化執行力度,切實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確保改革措施有序推進、落實到位。各部門要及時掌握和研究改革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指導,鼓勵探索,協調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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