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定價是公司集團內部及有關聯關系企業之間相互交易結算價格,是跨國納稅人用來進行國際避稅的一種主要手段。進入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后,隨著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國際貿易、跨國投資的迅猛發展,跨國公司利用轉讓定價進行國際避稅已經成為一種常用的手段。跨國關聯企業利用高于或低于正常交易價格的轉讓定價,大量轉移利潤,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同樣就影響到了有關國家的財政利益。為此,轉讓定價引起了各國的廣泛關注,各國對轉讓定價避稅問題均采取了措施。首先是美國于1968年制定了轉讓定價稅制,經合發組織也對轉讓定價問題發表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其成員國紛紛制定轉讓定價稅制,發展中國家則在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也開始對轉讓定價問題重視起來,韓國、南非、巴西、墨西哥等分別自1995、1996、1997年對轉讓定價問題作出專項規定,內容詳細,較發達國家有過之而無不及??v觀各國對轉讓定價的關注所主要集中在了這些方面:
一、關聯企業的認定
轉讓定價稅制一般只適用于跨國關聯企業,不適用于一國國內的公司間交易,也不適用于個人。經合發范本和聯合國范本對關聯企業的認定有原則性的規定,凡符合下列兩個條件之一者,構成關聯企業:1.締約國一方企業直接或間接參與締約國另一方企業的管理、控制或資本;2.同一人直接或間接參與締約國另一方企業的管理、控制或資本。
在此基礎上各國又有一些具體標準。1.資本所有權控制:即以企業間相互控股的比例來判定企業間是否具有關聯關系,如瑞士、新加坡、新西蘭等國規定一企業對另一企業控股達50%,則這兩家企業為關聯企業,挪威該標準為30%,美國、德國、西班牙等則為25%;2.經營管理權控制:即雖然控股未達到規定標準,但企業間相互控制管理達到一定程度,仍可被判定為關聯企業。如一企業向另一企業借貸資金達總債務的50%,一企業的經理由另一企業委派,一企業的原材料供應或產品銷售由另一企業控制,甚至一企業的實際管理者與另一企業的實際管理者有親屬關系等。
二、轉讓定價的核定與調整
各國均要求關聯企業間的轉讓定價的制定應遵循正常交易原則,即要求關聯企業間的內部交易,應按照無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方式和條件進行定價和分配。如關聯企業間的轉讓定價不同于正常交易價格,稅務當局有權對其應稅所得進行調整。調整的方法有以下兩類:1.傳統交易法:從比較交易項目的轉讓定價與正常交易價格入手,對不符合正常交易價格的轉讓定價進行調整,從而調整應稅所得,具體有可比非受控法、轉售價格法、成本加價法等;2.交易利潤法:從比較利潤入手,以正常的利潤來體現正常交易原則,通過將不合理利潤調整為合理利潤,來調整應稅所得,具體有利潤分劈法、交易凈利潤法等,盡管調整方法有以上兩種,但各國一致同意傳統交易法優于交易利潤法,而可比非受控法具有優先地位,即只有在無法用正常交易價格對轉讓定價進行調整時,才可用交易利潤法。
三、事后調整與事前確認
傳統的轉讓定價調整方法為事后調整,但由于時過境遷,難以取得充分的資料,使調整價格難以確認,以及對方關聯企業若無相應調整易造成重復征稅等問題,因而,預約定價制這種事前確認價格的方法得到重視。所謂的預約定價制要求納稅人事先將其同境外關聯企業之間內部交易與財務收支往來所涉及的轉讓定價方法,向稅務機關申請報告,經稅務機關審定后,可作為計征所得稅的會計核算依據,并免除事后稅務機關對轉讓定價的調整。預約評價制由美國于1991年首先實行,隨之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西班牙、英國于1995年左右先后實行。預約定價制雖克服了事后調整的種種缺點,但其自身也由于在實施中涉及很多繁雜問題,執行難度也不小.
四、對因轉讓定價而產生避稅的處理
各國對應轉讓定價而產生避稅的處理方法大致可劃分為三類;1.只進行納稅調整的,對其因調整而延期交納的稅款不加收利息(滯納金)和處罰,如中國、德國、西班牙和芬蘭等;2.既要進行納稅調整,又要進行處罰的,但處罰標準各國不盡相同,比如OECD規定罰款額為轉讓定價調整額的10—200%,意大利為100—200%,澳大利亞依據違規方是否出于逃脫考慮或是企業可以接受的理由,分別規定為10%、25%和50%,奧地利為2%,比利時為10—200%,巴西規定如果違規方按規定提供了稅務當局要求的有關文件,為75—150%,否則為112.5—225%,挪威規定最高為30%,丹麥對惡意違規,通??商幰愿哌_200%的罰款或兩年監禁或二者并處,英國規定最高為100%,美國規定如果調整超過事先預定的范圍,將出處罰,墨西哥處以70—100%的處罰,計算罰款時將考慮通貨膨脹和利息因素;3.既要進行納稅調整,又要加收利息(滯納金),還要對其進行處罰,比如日本規定,除處以轉讓定價調整稅額的10—40%的罰款外,還要加征每年14.6%的違規稅,南非規定,除處最高可達200%的罰款外,還要為未繳納稅款支付每年15%的利息,荷蘭除處以25—100%的罰款外,稅款的利息將從該所得稅的納稅年度末起計算到稅收查定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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