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稅務總局接到基層稅務機關報來請示,反映動物尸體降解處理機、蔬菜清洗機雖符合《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國稅發〔1993〕151號)文件中“農機”的定義范疇,但未在“農機”的正列舉范圍內,對于上述設備是否屬于農機適用13%增值稅稅率問題,基層稅務機關難以確定。
為此,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動物尸體降解處理機蔬菜清洗機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72號),明確動物尸體降解處理機、蔬菜清洗機屬于農機,適用13%增值稅稅率,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農業部門提供的專業意見,公告將動物尸體降解處理機、蔬菜清洗機明確定義為:動物尸體降解處理機是指采用生物降解技術將病死畜禽尸體處理成粉狀有機肥原料,實現無害化處理的設備。蔬菜清洗機是指用于農副產品加工生產的采用噴淋清洗、毛刷清洗、氣泡清洗、淹沒水射流清洗技術對完整或鮮切蔬菜進行清洗,以去除蔬菜表面污物、微生物及農藥殘留的設備。只有滿足上述定義的動物尸體降解處理機、蔬菜清洗機才屬于“農機”范疇,并適用13%增值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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