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征收和饒讓抵免的核準事項取消后有關后續管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0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已取消的22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8號),為加強后續管理,經商財政部同意,現就“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征收和饒讓抵免的核準”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境外所得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十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簡易辦法對境外所得已納稅額計算抵免。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期內,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備案資料,備案資料的具體內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 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第30條的規定執行。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十條中“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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