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恒委員在審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時稱,草案中關于稅收方面的優惠,可操作性還不夠。
草案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實行稅收優惠”。吳恒認為這樣寫可操作性弱一些:“我們在調研中發現,有一些成果轉化的項目,比如股份設置的相關經濟實體還沒產生收益的時候,有關稅務部門就開始收稅,這是不利于成果轉化的。”
吳恒建議修改為“國家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及形成的經濟實體比照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稅收優惠”,就是明確把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經濟實體比照高新技術產業。因為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減二免三”是明確的,這樣就使得科技成果轉化更加富有活力,也更好地激勵企業和成果擁有者實施成果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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