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
(1)受托方提供原料和收取加工費,僅以加工費為計算加工承攬合同應繳納的印花稅;
(2)委托方提供主料,受托方提供輔聊并收取加工費,其中主料和輔料歸為購銷計算,加工費以加工承攬計算,最終以以上計算所得之和作為加工承攬合同應繳納的印花稅;
(3)受托方提供原材料、輔料,并收取加工費,最后以后兩者為依據計算該筆業務應繳納的印花稅。
法律解讀:
如果是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屬于真正的加工承攬合同,此時按照受托方的加工費和輔料按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如果是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和輔料,此時按照購銷合同計稅,受托方的加工費按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
(1)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則應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2)對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輔助材料的加工合同,無論加工費和輔助材料金額是否分別記載,均以輔助材料與加工費的合計數,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對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額不計稅貼花。
也就是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輔助材料的加工合同,對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額不計稅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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