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17%,13%,6%和0幾種增值稅稅率,具體那些屬于各自的稅率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方法: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舉例說明如下: B企業從A企業購進一批貨物,貨物價值為100元(不含稅),則B企業應該支付給A企業117元(含稅)(貨物價值100元及增值稅100X17%=17),此時A實得100元,另17元交給了稅務局。然后B企業經過加工后以200元(不含稅)賣給C企業,此時C企業應付給B企業234元(含稅)(貨物價值200加上增值稅200X17%=34)。此時套用上述公式為: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200X17%=34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34-17(A企業已交)=17(B企業在將貨物賣給C后應交給稅務局的稅額)
退稅計算方法 繼續套用上面的例子,假如C企業為國家規定實行先征后退原則的出口企業,他把這批貨物加工后出口,出口FOB價為300(已折成人民幣)(不含稅),此時他要交納的增值稅為: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300X17%=51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51-34(B企業已交)=17(C企業在將貨物出口后應交給稅務局的稅額) 出口后可以獲得退稅額為(假設退稅率為17%) 應退稅額=FOB價X退稅率=300X17%=51,此時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潤為:成本=進價+所交增值稅=234+17=251;收入=賣價+所退增值稅=300+51=351;利潤=收入-成本=351-251=100 如果退稅率為15%則應退稅額=FOB價X退稅率=300X15%=45 此時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潤為:成本=進價+所交增值稅=234+17=251;收入=賣價+所退增值稅=300+45=345;利潤=收入-成本=345-251=94 比上面少了6元的利潤。這6元就叫做不可抵扣額,應用公式也可得出這個結果。
當期不可抵扣額=FOB價X外匯牌價X(增值稅稅率-退稅率)=300X(17%-15%)=6 假設C為則根據國家規定,實行“免,抵,退”原則出口企業,加工后自己出口,出口FOB價300(已折成人民幣)(不含稅)。本來要向上述那樣先交納增值稅如下:企業在將貨物出口后應交給稅務局的稅額) 出口后可以獲得退稅額為(假設退稅率為17%) 應退稅額=FOB價X退稅率=300X17%=51 此時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潤為 成本=進價+所交增值稅=234+17=251 收入=賣價+所退增值稅=300+51=351 利潤=收入-成本=351-251=100 如果退稅率為15%則 應退稅額=FOB價X退稅率=300X15%=45 此時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潤為 成本=進價+所交增值稅=234+17=251 收入=賣價+所退增值稅=300+45=345 利潤=收入-成本=345-251=94 比上面少了6元的利潤。這6元就叫做不可抵扣額,應用公式也可得出這個結果。 當期不可抵扣額=FOB價X外匯牌價X(增值稅稅率-退稅率)=300X(17%-15%)=6 假設C為則根據國家規定,實行“免,抵,退”原則出口企業,加工后自己出口,出口FOB價300(已折成人民幣)(不含稅)。本來要向上述那樣先交納增值稅如下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300X17%=51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51-34(B企業已交)=17(C企業在將貨物出口后應交給稅務局的稅額) 但根據“免,抵,退”中的“免”,出口企業的最后一道增值環節免征增值稅,所以不用交納這17元增值稅。 貨物出口后,C企業依法向稅務機關退稅,根據“免,抵,退”中的“抵”, 假如退稅稅率為17%,C企業可以抵扣的稅額為34(前面環節所交的增值稅),而不是51,因為最后一道環節的17元沒有交,根據“不交不退”原則,這17不給予退。這34元就是C企業實得的退稅額, 此時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潤為 成本=進價=234(此時沒有交17元的增值稅) 收入=賣價+所退增值稅=300+34=334 利潤=收入-成本=334-234=100 假如退稅稅率為15%,此時要先算出不予抵扣額 當期不可抵扣額=FOB價X外匯牌價X(增值稅稅率-退稅率)=300X(17%-15%)=6 此時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潤為 成本=進價=234(此時沒有交17元的增值稅)收入=賣價+所退增值稅=300+34=334 利潤=收入-成本-不予抵扣額=334-234-6=94 大家可以看出,其實不予抵扣額就是當退稅稅率小于增值稅稅率時產生的差額。
根據MAX的提醒補充: 外貿公司退稅使用這個公式:應退稅額=購迸貨物的進項金額×退稅率,而不是前述的“先征后退”或“免,抵,退”那么復雜的公式。 出口工廠和外貿企業最終的退稅額有可能不同,也有可能不同,舉例說明如下 C是外貿公司,它購進是234,出口也是234(不加價),則套用這個公式的結果是
應退稅額=購迸貨物的進項金額×退稅率=200X17%=34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計算如下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200X17%=34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34-34(B企業已交)=0(C企業在將貨物出口后應交給稅務局的稅額) 出口后可以獲得退稅額為(假設退稅率為17%)應退稅額=FOB價X退稅率=200X17%=34(與上述方法結果相同) 但此時如果加價且退稅率為15%的話,結果就不同, C是外貿公司,它以234購進,以300出口,套用公式為
應退稅額=購迸貨物的進項金額×退稅率=200X15%=30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計算為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300X17%=51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51-34(B企業已交)=17(C企業在將貨物出口后應交給稅局的額) 出口后可以獲得退稅額為(假設退稅率為15%)
應退稅額=FOB價X退稅率=300X15%=45 實際得到45-17=28(<30),結果不同了,少收入2元,這兩元其實就是最后一道環節產生增值(300-200=100)后的不予抵扣額=100X(17%-15%)=2。 所以無論實行“先征后退”還是“免,抵,退”,所得的結果是一樣的,但是“先征后退”的缺點在于企業要先交納增值稅,而且要等到下一年度才能把所有的增值稅退回,而“免,抵,退”則可以每個月從內銷應繳稅額中扣除,不存在退不回來和擠占流動資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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