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一篇題為《百萬元發票寄丟了補辦要交7萬余元稅費誰擔責? 》的文章在微博上引發網友熱議,大家討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發票丟失后,補開是否需要繳納稅費”上。
甲公司向有生意往來的乙公司快遞寄送了金額100多萬元的發票,一段時間后從乙公司得知發票沒有收到。甲公司立即向快遞公司查詢,發現快遞已被他人冒領。如果重新開具發票,甲公司需要重復承擔7萬元的稅費,而快遞公司提出時間有些長,不便進行核查,也不愿意承擔此項責任,因此甲公司準備通過訴訟解決這一爭議。
本案的焦點在于發票丟失產生重復繳稅的經濟損失。按照甲公司的理解,發票丟失導致乙公司無法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和進行財務核算。由于發票聯次已無法找齊,不能作廢發票,而且丟失發票聯次不屬于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條件,因此只能重復開具發票,在賬面上重復計算收入,這樣就會多交增值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各種附加費,以及企業所得稅,將產生重復征稅。但是甲和乙之間只是發生了一次交易,如果甲重復開票,后一次開票沒有任何對應的交易,屬于虛開行為,而且會導致雙方財務核算扭曲,甲重復確認收入。因此丟失發票后重復開票絕非可行之策。
如果甲公司不重復開票,是否有辦法使乙公司實現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和入賬核算?答案是肯定的,但是需要甲乙雙方嚴格依法辦理?!秶叶悇湛偩株P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第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指《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根據這一規定,銷售方需要向購買方提供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銷售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證明單》,就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和作為財務核算的原始憑證了。
如果已經超過了認證期限,即使銷售方的主管稅務機關開具了《證明單》,購買方也不能再憑借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抵扣進項稅額,只能按照發票價稅合計金額計入初始成本或費用。丟失發票導致購買方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損失需要由責任人承擔,但是這項責任屬于民事責任,已不屬于稅法規范的內容。對于其他增值稅抵扣憑證,如果有認證期限的規定,也適用上述處理方式。
如果丟失的是不具有抵扣憑證功能的普通發票,根據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的稅前扣除原則,購買方可以將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銷貨方發票存根聯復印件作為原始憑證入賬,但是還需要取得其他證據,如銷貨方銷售貨物記賬憑證復印件、合同、入庫單、款項支付憑證等,以佐證業務內容和金額的真實性。
需要注意,如果銷售方尚未寄出發票時因保管不善丟失了發票聯次,屬于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第29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情形,應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第36條,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但是在本案中,發票聯次是寄送過程中丟失的,所以甲公司作為開票方不承擔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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