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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惡意訴訟

信息來源:中國稅法專家網  文章編輯:超級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5-08-05 14:23:54  

參與分配,是指在執行程序中,如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全部債務,對該債務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申請參加執行程序,對債務人財產予以公平清償的制度。參與分配制度的法理基礎在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是對其全部債務的一般擔保,并且債權平等。因此,當一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而債務人財產又不足以清償其全部債務,其他債權人有權對債務人財產依法申請參與分配,使其債權在同一執行程序中獲得平等保護。

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虛構借貸事實,惡意制造訴訟,取得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制造虛假的債權債務關系,以此參與分配,從而逃避債務。這類案件在法院參與分配案件中不在少數,極大損害了其他合法債權人的利益,有損司法的權威和法官的聲譽,甚至會造成公眾對司法和法院審判產生抵觸情緒。本文試從實證考察出發,結合相關司法實務,對參與分配中的虛假債權問題及對策進行研究。

 

一、虛假債權定義分析

虛假債權是指當事人虛構借貸事實,制造虛假的債權債務關系,通過惡意的訴訟,取得法院生效法律文書,以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對抗法律,從而逃避債務。民事訴訟,是人民法院在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此所產生的各種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說道底,民事訴訟就是解決民事糾紛的訴訟,何謂糾紛?由于人們在觀念及利益方面總存在不一致,因此往往表現為行為的沖突,從而導致各種糾紛的產生。民事糾紛,則又稱民事爭議,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力義務為內容的一種法律糾紛和社會糾紛。有糾紛才有訴訟,在實踐中,居然還有原告幫被告說話、原告幫被告打官司、原告和被告利益相統一的好事怪事

 

二、虛假債權存在的原因分析

 虛假債權在參與分配程序中履見,是司法的漏洞,無視當事人對審判結果的利益預算。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如果可預測的司法結果在執行程序中遭到踐踏,無疑打擊當事人對司法公正的信心,致使當事人對司法權威及司法程序產生合理懷疑。因此,消滅虛假債權,打擊惡意的訴訟,在當前刻不容緩。虛假債權的成因有很多,筆者總結了以下幾點:

(一)惡意的訴訟所帶來的虛假債權利益超過了它應承擔的訴訟成本。人類從事的任何社會活動都必須遵循經濟性的原則 ,即力求以最小的耗費取得最大的成果,個人的行為都有成本利潤預算。違法成本是指一個國家或社會在違法問題上的所有損失、浪費、開支、花銷的總和。違法成本研究是將經濟學中的成本——收益分析引入違法行為的研究過程中 ,對行為人違法的動機、過程和結果進行經濟學分析 ,從而得出關于人們守法與違法及懲罰的一般性結論。當事人以虛假的事實提起訴訟,利用訴訟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訴訟行為,針對原、被告的惡意串通事實,在司法實踐中取證難,尤其是民間借貸糾紛類案件,原告憑一張借條,被告自認借款事實的情況下,事實很清楚,審判人員不深入調查的話,很難識破當事人的騙局。另外,針對生效法律文書中確立了的虛假債權,更是難以改判。司法程序上的漏洞,致使一些當事人存僥幸心理,虛構債權,逃避債務。

(二)法律對虛假債權問題缺乏有力的規范。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由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新《民事訴訟法》將二百零八條改為二百零四條,修改為: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改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認為原判決、菜單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見,民訴法規定了對執行標的異議的救濟途徑,而針對執行依據的異議,舊民訴規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新民訴法刪去了相關內容,沒有直接規定,而是將其納入審判監督程序章節中。新、舊民訴法規定,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人只有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裁判、判決或者裁定的當事人、各級人民檢察院,可見,對分配方案中存在的虛假債權問題,案外人無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在全國法院執行工作座談會討論搞中,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執行程序)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該司法解釋規定了當事人的異議權,但沒有規定救濟途徑。值得一提的是,我國刑法針對惡意的訴訟,還沒有明確的懲戒規范。近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了一宗涉案金額近千萬元的債務糾紛案件時,發現原被告雙方串通編造虛假債權債務關系,企圖通過訴訟程序逃避他人債務,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并對原、被告分別處以3萬元的罰款。沒有追究原、被告刑事責任。

(三)針對惡意的訴訟,審判時取證難。司法實踐中,原、被告惡意串通,制造假證據,虛構事實,審判人員稍不留意,不深入調查,就很容易認定事實成立。同時,證明沒有作為的事實,比證明作為的事實要難得多,審判人員很難取證證明原、被告之間沒有發生債權債務關系。依據民事訴訟推崇的不告不理原則和處分原則,審判人員針對雙方當事人自認的事實,無權干涉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發生的社會基礎和資金的流向。

 

三、針對虛假債權問題的幾點司法建議

(一)謹慎裁判,準確運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民事訴訟中的訴,是指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請求。提起訴的前提必須是民事法律關系處于非正常的狀態。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行使審判權,以保護其財產權和人身權的基本權利。在惡意訴訟中,原、被告之間沒有發生事實上的民事糾紛,而是虛構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之間也沒有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都是惡意編造的證據。因此,在惡意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沒有發生民事糾紛,根本不存在民訴法中的,原告的權利沒有受到侵害,因此,當事人沒有訴權。針對此類惡意訴訟案件,審判法官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在處理惡意訴訟案件時,容易受證據法中的相關規則干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系的出外。此時,我們必須明確,證據的本質。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事實的依據。在民事訴訟中,案件事實是已經發生的事實,法院在對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予以認識的基礎上,對當事人有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作出正確的裁判。可見,證明圍繞民事爭議展開,無事實之爭議即無證明之基礎。沒有事實上的權利義務糾紛,就不可能產生適用自認證據規則的問題。當事人承認對方的陳述,也只是對虛構事實的承認,沒有法律效力。

(二)與公安機關聯動,消滅虛假債權。我國刑法第六章第二節規定妨害司法罪,共十四個條文,分別規定了偽證罪;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打擊報復證人罪;擾亂法庭秩序罪;窩藏、包庇罪;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破壞監管秩序罪;脫逃罪;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組織越獄罪;暴動越獄罪;聚眾持械劫獄罪。

惡意訴訟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虛構事實,騙取司法裁判,從而逃避債務的行為。惡意訴訟如何歸罪的問題,在學界中有多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惡意訴訟行為應認定為拒不秩序判決、裁定罪。其理由是:原、被告雙方惡意傳統偽造證據,制造假案,采取規避法律的手段,利用法院的調解裁定對抗法院先前的判決,轉移債權,逃避合法債權人的債權,其行為是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一種具體表現。第二種意見認為,惡意訴訟行為應認定為侵占罪。其理由是:原、被告通過制造假案訴訟,將勝訴債權控制到自己手中,非法侵占了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的,其行為構成侵占罪。第三種意見認為,惡意訴訟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其理由是:原、被告惡意訴訟行為的目的是通過訴訟,將其他合法債權人的債權占為自己所有,是一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提起虛假訴訟,制造假案,騙取他人合法債權的行為,數額巨大的,構成詐騙罪。需要說明的是在我國刑法典中,尚未單獨設置訴訟詐騙罪。在民訴訴訟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詐騙的,審判人員可以將案件情況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察,進行中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止,待刑事訴訟處理完畢,恢復民事訴訴程序。與公安機關聯動解決虛假債權問題,可以增強威攝力。讓當事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將觸犯刑法,惡意訴訟不僅僅要受司法處罰,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三)立法完善。針對惡意訴訟行為,在我國刑法典中,尚未單獨設置訴訟詐騙罪,民事訴訟法中也未專門設置相應的規范。全國法院執行工作座談會討論稿中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執行程序)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方案之日起十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該條規定了其他債權人對虛假債權的異議權,而對于異議權的救濟途徑沒有詳細規定。有權利就應該有救濟,無保障即無權利,保障權利是實現權利的基礎,保障就是在權利受到侵害或者是在權利無法行使的情況下采取某種行為進行救濟。沒有這種救濟,權利必然會因為侵權行為的無所顧忌或自身的無法行使而形同虛設,實現權利只能成為一種美好的愿望。惡意訴訟嚴重損害了司法公正及權威,損害了當事人對司法的信心。對虛假債權問題的規范應上到立法層面。參與分配中,其它債權人書面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交相關的證據,執行機關應當審查并作出裁定,認為原判決內容可能變更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應當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裁定中止執行;執行機關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原判決內容正確的,或者審判委員會決定不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裁定異議不成立。

惡意訴訟猶如司法公正中的害群之馬,它的存在嚴重損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權威。當事人蔑視法庭、無視法律的行為應當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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