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區出臺的《關于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通過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社會公益事業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對境外向我區依法設立的慈善組織無償捐贈的直接用于慈善事業的物資,依法依規享受進口稅收優惠。
按照規定,民政部門作為慈善事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按照“誰登記、誰管理”的原則,由批準登記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慈善組織違規開展募捐活動、違反約定使用捐贈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開責任、資助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對慈善組織 或其負責人的負面信用記錄,要予以曝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開展慈善事業相關工作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為加強社會監督,《實施意見》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只要發現任何組織或個人在慈善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都可以向該組織或個人所屬的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投訴,或直接向民政部門及政府其他相關部門舉報;捐贈人對慈善組織、其他受贈主體和受益人使用捐贈財產持有異議的,除向有關方面投訴舉報外,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保障捐贈人對捐贈財產使用情況的監督權利,違法違規及不良現象和行為都將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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