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3日,A稅務局在稅務檢查中發現甲公司在2006年7月至12月未繳或少繳、漏繳各種稅款51453元,于是作出了一份稅務處理決定,限甲公司10日內將未繳和少繳的稅款及滯納金共計89678元繳清,逾期不繳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執行措施,扣繳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在規定的期限內甲公司未繳納稅款,A稅務局依法作出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決定對甲公司處于不繳和少繳稅款3倍的罰款。甲公司收到A稅務局的稅務行政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沒提起行政訴訟,更沒有履行,為此,A稅務局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稅務行政處理決定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
專家認為,A稅務機關申請的稅務行政處理決定應不予受理,A稅務機關申請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法院應予受理。
最 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定既可以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可 以依法受理。”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只有法律、法規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或者法律、法規雖然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同時又規定可以申請法院執 行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而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行政機關自己強制執行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 收管理法》第四十條明確授權稅務機關對不繳、少繳、漏繳稅款行為人具有強制執行的權利,同時該法第四十一條還規定不得由法定的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行 使。這就意味著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收稅款的決定,只能由稅務機關依法強制執行而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對A稅務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稅務處理決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
《中 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 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款的規定既賦予稅務機關自己強制執行的權利,同時又規定可以申請人民法 院強制執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A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稅務處罰決定,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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