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開發區某建安公司在辦理2014年度發票年檢工作時,被主管稅務機關告知該公司取得的,由分包方在稅務機關前臺代開的1500萬元建安發票不符合營業稅差額納稅的規定,所以不能抵扣。票是真票,為什么不能抵扣?原因出在開票方的注冊類型上,分包方是個體工商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另《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實施細則》對“單位”和“個人”的含義進行了解釋:“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而“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建筑業營業稅管理指引》(穗地稅函〔2010〕120號)進一步明確指出: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個人的(含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營業額,不得扣除其支付給個人的分包款。因此,該建安公司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個體工商戶,雖然取得了個體工商戶代開的建安發票,但是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不能在營業稅差額納稅申報時抵扣。
2014年度,該建安公司取得了4家注冊類型為個體工商戶的業戶所開具的建安發票共1500萬元,全部不允許在營業稅納稅申報中差額抵扣,導致補繳的稅費及滯納金逾百萬元。由于不清楚稅收政策,企業整個項目的利潤大大縮小,這個教訓不可謂不重。廣州市地稅局提醒:建安企業將建筑項目業務分包出去時,若要將分包發票抵扣營業稅,需要留意分包方不能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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