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某產品的生產制造,為保證產品的質量,A公司部分原材料從國外進口,并委托上海的B公司(從事國際貨運代理)辦理運 輸報關等相關事宜。同時,為提高管理績敁,A公司的市場拓展、法務咨詢等業務由上海的集團總公司統一安排,并由其根據受益原則在各個分公司之間分攤有關費用。
在集團總公司對A公司的市場拓展、法律咨詢等職能統一安排的情況下,例如在集團公司向A公司開具廣告費戒法務咨詢服務的發票時,A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能會提出總公司并不是廣告公司或廣告代理公司,丏服務是由某家廣告公司直接提供的,法律咨詢也是同樣的情況,因此應該由廣告公司或律師事務所直接開票。建議某些集團公司在營業范圍中可增加“廣告代理”這一項,在向子公司開具廣告代理費發票時,可以與業務主體的營業范圍、功能性質之間相匹配。對于法律咨詢服務,建議在集團公司集中采購后,將分解的子公司名單給律師事務所,由律師事務所向子公司直接開票。如果集團公司有法務部門,全集團的法律事務統一由集團 法務部門提供服務,此時集團公司開具法律咨詢服務發票與其業務流相匹配,這種方式也可行。2013年A公司還發生如下業務存在哪些風險點?A公司應如何改 進其操作?3月A公司進口原材料一批,收到B公司開具的內容為“代理報關服務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目前代理報關是屬于營改增的范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 沒有問題的。
4月進口原材料一批,收到B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兩張,一張為公司B為公司A辦理報關業務收取的費用,開具內容為“雜費”,另一張為B公司為A公司辦理國際海運業務收取的有關費用,開具內容為“運費” 。
案件分析
發票形式不合規,業務本身是真實發生的,開具內容為“雜費”的發票應該開具為“代理報關服務費”,稅率為6%;“運費”的與用發票為 11%的稅率,且B公司只是代A公司去找運輸公司,并沒有直接承擔海運或公路運輸等的運輸功能,所以“運費”發票形式與實質不符。7月參加總公司統一舉辦的產品推銷會,總公司向A公司收取市場推廣服務費,A公司收到內容為“服務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此類票據的抵扣風險是高的,在營改增的有關規定中,明確規定廣告代理是屬于營改增的,但是市場推廣服務費是不是營改增的項目目前在各個地方是存在分歧的。例如,商業企業向工業企業收取進場費,在稅務總局04年 136號文中規定是交營業稅的,且這個文件的規定到現在還是依舊有效的,所以在稅務機關看來,進場費、宣傳費、節慶宣傳費等等和宣傳有關的費用依舊是在營 業稅項下的。在企業看來可能是增值稅業務,在稅務機關則不然。其次,即使稅務機關可以認定為增值稅,在開票時也應避免開“服務費”,因為服務是比較寬泛的 范疇,大量的服務業目前還沒有營改增。9月進口原材料一批,B公司為A公司辦理國際海運業務收取碼頭操縱費,并開具內容為“THC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 張。
賴紹松稅務律師認為:由于稅務機關對于THC費并不一定了解,建議企業在開票項目上除了和業務主體營業范圍、營業資質保持一致,在有多種表述方式的情況下,發票上的項目盡量采用營改增文件附件中列舉的范圍子目的名稱術語。重大疑難案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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