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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聚焦:民營企業并購公有制企業的法律問題

信息來源:中國法學網  文章編輯:zm  發布時間:2021-07-01 16:35:42  

近年來,由機制活、效益好的民營企業并購那些效率低下、負債沉重、難以為繼的公有制企業,是各地地方政府普遍采取的盤活資產、解決就業的有效方式之一。在你情我愿的基礎上,在 合理評估公有制企業的現有資產的前提下,通過兼并重組實現企業、政府和社會的多贏,是參與兼并各方追求的理想境界,也契合黨和國家有關公有制企業改革的政策方向。在眾多的“民并公”現實案例中,成功者有之,目標落空者亦有之。從目標落空的案例來看,又大體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國家或集體受損型,一類是民營企業受損型。前者的典型表現是內外勾結,低估被并購企業的資產,損害國家或集體利益。對于此種問題,已有了比較明確和充分的認識,法治措施也在不斷跟進和完善。后者則主要是指,民營企業在并購公有制企業過程中,由于法治環境、政府行為等方面的因素,不但沒有實現預期的利益目標,反而深陷泥淖,自身難保的情況。如目前較有影響的某省本溪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曲軸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并購該市農業機械制造廠就屬此類。這種情況可能屬于個別現象,但是其對人們特別是民營企業主對市場經濟和法治的合理預期和內心信念的挫傷效應是十分嚴重的,同樣應引起足夠重視并需要深刻反思。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正確界定私人產權、合同自由與政府干預三者之間的關系是理解和構建法治的前提和基礎。首先,私人財產權必須得到法律的充分肯認和保護;第二,合同自由必須要有法律保障。在不違背法律明確規定的前提下,當事人有自由締結契約的權利;在意思表示真實、一致的情況下,合同效力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等同于法律,必須信守并不受非法干涉。第三,國家或政府應保護私人產權、保障合同自由;公權力對私權利的干預必須合理、適度并依法進行。上述三項原則是互動的統一整體,市場經濟社會的秩序構建必須予以遵循??疾煲恍┰凇懊癫⒐边^程中民營企業受損的案例會發現,問題的原因往往在于法治環境,而法治環境出現問題的根源則是上述三項原則沒有得到地方政府乃至司法機構的認同和踐行。

企業并購首先是個合同行為。在“民并公”案例中,民營企業一般是并購方,而公有制企業是被并購方。民營企業是否需要通過并購實現發展、并購時機是否成熟、選擇誰作為并購對象以及并購代價如何,均應由民營企業根據自身發展和市場實際情況自行決定。這是合同自由原則的基本要求。然而,有些地方由于急于想解決一些經營困難的公有制企業的實際問題,甚至為了徹底甩掉財政包袱,千方百計地尋找、苦口婆心地勸說,甚至動用政府的公共影響力壓服一些效益好的民營企業與一些包袱企業簽定“合同”,實現合并。

民營企業的活力源泉和比較優勢在于其清晰明確的產權歸屬。民營企業主對企業享有所有權,在市場競爭中,決策自主、風險自擔。政府與有關國家機關的主要職責就是保護好民營企業的產權所有者的私人財產權,引導和監督企業合法經營。對于肆意踐踏企業財產權的不法行為應繩之以法,嚴肅處理。只有企業的產權得到了有效保護,企業才能發展并實現利潤,國家稅收和職工利益才能得到根本保障。有的地方政府視民營企業為“肥肉”,強行攤派,甚至有些官員吃拿卡要,這都是不尊重私人產權的表現。在“民并公”的過程中,一般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其結果是被并購方的法律主體資格消滅,資產并入,人員接收,最終出現一個規模更大的民營企業。對于并購后產生的民營企業,政府同樣應該分清產權歸屬,并給予充分的尊重和保護。在本溪等地方還出現了完成并購后的民營企業中原公有制企業個別職工因勞動糾紛不滿,在一些不法分子組織下哄搶、私分企業資產的現象,對此,地方政府不但不依法制止和處理,反而包庇縱容。這種做法不但嚴重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也違背了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保護私有財產權和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基本精神。

由于經濟體制轉軌的歷史原因,公有制企業改制和“民并公”的過程中,職工安置問題就成了一個很難化解的矛盾。特別是在有些集體所有制企業中,職工是企業資產的創造者和積累者。在接受兼并后,一旦企業經營出現波動,出現工資下降或支付困難,就可能引發原集體企業職工的情緒。面對這種情況,地方政府應該積極通過工作進行疏導,維護社會穩定,而不應該通過行政命令強制撤銷并購合同。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下,穩定的社會局面確實需要十分珍惜和努力維護。但是,如果不是通過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機制以求從根本上妥善解決企業職工安置問題,而是通過不恰當的手段強行壓制,不僅不利于社會和諧穩定,反而會破壞合同的嚴肅性,影響社會穩定。

作者:吳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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