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印花稅應當于合同書立時即合同簽訂時繳納,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也就是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不影響書立時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或者具有合同效力的憑證書立的時候未必有合同效力,甚至從頭就不具有合同效力,那么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在具有合同效力的時候才繳納印花稅,還是在書立時繳納印花稅,如何判斷具有合同效力,又由誰來判斷?
也許《印花稅暫行條例》以及《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想表達的是:雙方不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雙方簽訂的可以像經濟合同一樣,是法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的憑證,包括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參看《經濟合同法1982版》)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印花稅法》取消了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的規定,并在稅目稅率表中明確合同指書面合同。
我們認為,不應認為“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自動全部包含在了《印花稅法》所規定的書面合同中,也不能說“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從此就不應繳納印花稅了,畢竟協議、契約、合約、確認書等本身就是屬于書面合同的種類,主要需對單據和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各種的進行判斷。
我們認為,《印花稅法》的規定已經明確取消了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的規定,那就不應再自動包含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對于很多以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名義征收印花稅的情況本就應該取消,但如果單據和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能明確雙方合同關系等,屬于合同的書面形式,就是《印花稅法》的應稅憑證書面合同。
1、經濟合同法、民法典簽訂合同方式的區別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民法典》: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經濟合同法》規定: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督洕贤ā匪坪醪o要約承諾方式,似乎只有《民法典》所述的合同書形式,當事人簽字蓋章合同成立生效,并無其他的合同是否成立的規定。
似乎可以得出個結論:《印花稅暫行條例》以及《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所述的合同,指的是合同書形式(名稱也叫“合同”),把具有合同性質的主要條款明確雙方權力義務關系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歸為具有合同性質,也包括書面的要約承諾方式等。
2、具有合同性質的要貨單、訂單、調撥單
《國家稅務局關于各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0〕994號)規定:商業企業開具的要貨成交單據,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以明確供需各方責任的常用業務憑證,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目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經銷和調撥商品物資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填開使用的情況比較復雜,既有作為部門內執行計劃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對此,應區分性質和用途確定是否貼花。凡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國稅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訂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7〕505號):供需雙方當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供需業務活動中由單方簽署開具的只標有數量,規格,交貨日期,結算方式等內容的訂單,要貨單,雖然形式不夠規范,條款不夠完備,手續不夠健全,但因雙方當事人不再簽訂購銷合同而以訂單,要貨單等作為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明確供需雙方責任的業務憑證,所以這類訂單,要貨單等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從上述文件分析可見,明確供需關系并據此供貨和結算的調撥單、要貨單、訂單等是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似乎可以認為就是《民法典》所述的要約、承諾方式訂立合同。
但似乎以此反推所有的訂單、送貨單、小票等都具有明確供需關系并據此供貨和結算需要就此繳納印花稅,實屬不妥。上述規定對納稅人來說非常不利,很難有有力的政策依據反駁。
《民法典》: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很多類似的單據不過是合同成立的證明,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而不是合同性質的憑證。
3、倉儲保管單據是否還需要繳納印花稅?
《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88)國稅地字第25號)規定: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173號)規定:在貨運業務中,凡是明確承、托運雙方業務關系的運輸單據均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鑒于目前各類貨運業務使用的單據,不夠規范統一、不便計稅貼花,為了便于征管,現規定以運費結算憑證作為各類貨運的應稅憑證。
可以說不明確關系的運輸單據不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又或者凡是運輸單據都屬于明確關系的具有合同行政的憑證,文件最后把印花稅繳納范圍擴大到了全部的運費單據或結算運費結算憑證。
類似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倉儲保管業務的應稅憑證為倉儲保管合同或作為合同使用的倉單、棧單(或稱入庫單等)。對有些憑證使用不規范,不便計稅的,可就其結算單據作為計稅貼花的憑證。
《民法典》: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保管憑證,但是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民法典》: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倉單、入庫單等憑證。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民法典》規定的倉儲合同、保管合同不需要簽訂書面合同,同時倉單或者保管憑證是提取貨品的憑證,同時也是合同成立的證明,不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
4、結語
印花稅應回到合同的本義,就書面合同本身征稅?!睹穹ǖ洹罚汉贤敲袷轮黧w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很多憑證比如超市小票不過是口頭合同、或者其他非書面合同的證明憑證,本就不屬于征收印花稅的合同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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