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籌劃思路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規定,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議或者法院裁定書,就其債務人的債務做出讓步的事項。
一般情況下,企業債務重組的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2)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3)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4)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納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在特殊企業債務重組稅務處理方式下,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企業債務重組包括應稅債務重組、特殊債務重組與免稅債務重組,特殊債務重組的條件是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此時,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由于這種稅收優惠僅僅是延遲5年納稅,對企業的意義并不是很大。當然,如果企業必須采取這種方式進行債務重組,不妨設計條件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免稅債務重組的條件是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企業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盡可能采取債權轉股權的方式進行債務重組。
在應稅債務重組中,企業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企業的債務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才能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并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按照重組類型,企業重組的當事各方是指債務重組中當事各方,指債務人、債權人。重組當事各方企業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按如下規定確定重組主導方:債務重組,主導方為債務人。企業重組日的確定,按以下規定處理:債務重組,以債務重組合同(協議)或法院裁定書生效日為重組日。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準確記錄應予確認的債務重組所得,并在相應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當年確認額及分年結轉額的情況做出說明。主管稅務機關應建立臺賬,對企業每年申報的債務重組所得與臺賬進行比對分析,加強后續管理。
法律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4月30日發布,財稅〔2009〕59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57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2007年12月6日頒布,國務院令〔2007〕第512號,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4)《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
納稅籌劃圖
納稅籌劃案例
甲公司欠乙公司8000萬元債務,甲公司和乙公司準備簽署一項債務重組協議:甲公司用購買價格7000萬元、賬面凈值為6000萬元、公允價值為8000萬元的不動產抵償乙公司的債務。在該交易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應當分別繳納多少稅款?應當如何進行納稅籌劃?(因印花稅、附加稅數額較小,對策劃方案不產生影響,所以本方案不予考慮。)
籌劃方案
在該交易中,甲公司需要繳納增值稅:(8000-7000)×5%=50(萬元);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暫按3%核定):8000×3%=240(萬元);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8000-6000-240)×25%=440(萬元)。乙公司需要繳納契稅:8000×3%=240(萬元)。兩個公司合計納稅:50+240+440+240=970(萬元)。
如果乙公司將其債權轉化為股權且遵守特殊債務重組的其他條件,則甲公司和乙公司不需要繳納任何稅款,即使將來乙公司再將該股權轉讓給甲公司或其他企業,也只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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