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習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時候,我們往往覺得納稅時間應該是最好掌握的一個知識點,但是,但是,但是劇情反轉才是人生的要義,比如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5)海南二中行終字第69號就是講了這樣一個欲說還休的故事。
為了簡單扼要地了解劇情,我們把行政判決書里面的內容精煉一下:
海南劍橋置業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參加法院委托海某拍賣公司的拍賣會,買到了某塊地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2013年6月18日,法院作出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歸劍橋公司所有的裁定書,裁定書在2013年7月5日送達。
按照劇情的發展,劍橋公司應該申請辦理土地過戶,然后捧著產權證快樂地進行建設,但是在辦理產權證的時候發現,這塊土地被公安局扣押,因為這塊地存有這樣的瑕疵,所以無法按照原計劃辦理過戶手續。2015年5月14日(將近兩年啊!親!),劍橋公司取得房地產權證。
2015年3月25日,地稅部門通知劍橋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前補繳城鎮土地使用稅。這個城鎮土地使用稅要從什么時候開始算呢?地稅部門認為,應該是2013年8月1日。
劍橋公司覺得,自己2015年5月14日才拿到產權證啊,而且還是因為你們政府部門的原因,導致我一開始殷切地想要去辦證,結果被耽誤了!怎么你們收稅的時候這么積極!當時辦證的時候你們怎么各種事兒!
但是地稅局覺得,應當從法院送達裁定書的時候開始計算,因為按照法理,法院的裁定書已經具備了一些行政部門的行為。比如在離婚訴訟之中,如果雙方訴諸法院,法院判決雙方離婚,這個時候也不用兩個人再去辦離婚證了,法院的判決書就能具備“離婚”的證明效力了。
我們一個一個問題來分析:
首先,劍橋公司肯定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所以我們討論的不是應不應該納稅,而是應該什么時候納稅;
其次,這件事情需要爭議的兩個點是,第一,到底什么時候算劍橋公司的納稅義務時間?
根據法釋(2004)16號文件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抵債后,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
根據法發(2004)5號文件第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轉移裁定送達權利受讓人時即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明確告知權利受讓人及時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轉移登記。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生效法律文書進行權屬登記時,當事人的土地、房屋權利應當追溯到相關法律文書生效之時。”
所以按照這兩個文件的規定,劍橋公司的所有權從裁定送達之日起計算。即使權屬登記的晚,權利可以依據裁定往前追溯到法律文書生效。所以劍橋公司從2013年7月5日開始擁有不動產所有權。按照相關規定,從次月開始納稅。
第二,這個拍賣到底是不是稅法里面說的“拍賣”?劍橋公司的理由是,自己沒有實際使用土地,拿到產權證更是將近兩年的時間,而且司法拍賣,不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4號里面說的“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劍橋公司認為這只是政府拍賣,不包括司法拍賣),不能適用財稅(2006)186號文件的規定。
但是法院和稅務機關認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期間,劍橋公司擁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只是沒有處分權(這和目前很多小產權房是一樣的……)。
所以根據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來,目前稅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規定,對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往往采取的是——按照文書的記載時間,而不是——實質上納稅人取得權利的時間。
按照常理說,一般這兩個時間應該是一樣的。在我們這個神奇的國度里,往往存在著,各類的文書上證明你是這個時間取得的權利,但是相關部門就是有著這樣那樣的瑕疵,你要真的取得權利,還得一陣子的時間。這也應當是以后法律完善的地方所在。
文章來源:悅讀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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