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從死刑被改判為死緩,引起公眾的極大關注。這說明普通民眾正在越來越多地意識到法治與自身權利的關聯性,正在以一種獨特的方式參與法治進程,而這種態勢的出現,對于法治秩序在未來中國的形成,是有實際意義的。
人們除了關注劉某的生死之外,還進一步反思著法治進程中一些具有中國特色的問題,例如專家論證意見在訴訟中究竟處于何種地位,其是否具有合法性,等等。
在如何對待法學專家論證案件這個問題上,何兵、蕭翰、易延友先生都發表了他們的高見,他們的許多觀點作者都是贊成的,作者想對他們的主張作一些補充,同時對專家論證意見的利弊以及前途發表自己不成熟的看法。
大約在四五年以前,作者自己完全身處“象牙塔”之中,思考刑法以及法治問題都以一個純粹“法律人”的姿態為出發點,當就有人請作者評價專家論證意見的利弊時,作者毫不猶豫地回答:這是一種相當不好的做法,法律專家不應當出具法律意見書!
作者當時的想法是:第一,法律專家不是案件當事人的任何一方,不具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主體資格;第二,專家沒有看過案卷材料,不明究理,難免隔靴撓癢,不得要領;第三,專家接受律師的委托,出具法律意見,有被“收買”的嫌疑,難以保持中立性。
反對專家論證的這些理由,即使在今天看來,也是十分充分、不可辯駁的。但是,作者現在對專家論證案件的立場有了一些變化。
在作者看來,作為有中國特色的專家論證意見書,有不少弊端,所以其長久存在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但是,在現階段,或者說在未來的相當長時期,它都有存在的合理性。說得更為客觀一點,對許多案件而言,專家意見書的存在,可能是利大于弊的事情。至少沒有到利弊參半的程度,觀點的轉變,源于作者對“中國式”司法實踐的 進一步了解。
首先,法官素質問題。作者國有20余 萬法官,司法人員隊伍固然龐大,但素質參差不齊,其現狀著實令人擔憂。媒體曾多次報道,某些地方的中級法院,數十人參加司法考試,但是無一人通過;有些縣級法院,沒有一個正規法律院系的本科畢業生,這樣的法院,在全國并不是只有一兩家。但是,大量案件是由基層、中級法院中并不完全符合法官稱號的司法人員處理的,他們經常要面對很多復雜案件,如何處理這些案件,對這些法官而言,是一件棘手的事情。有的疑難案件沒有律師介入,案件也就“大致差不多”地處理了;在有律師介入的場合,如果律師水平一般,案件仍然是被有些法官稀里糊涂地判決了。在這些情況下,如果有專家意見書,判決結果可能會更為合理。
其次,法官職業化問題。目前中國法院中法官的職業化程度并不高,有的法官今天還在民事審判庭工作,因為其表現良好,明天可能就成了刑庭庭長,轉而審理刑事案 件,其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就會遇到大量拿捏不準的問題。此時,律師為被告人進行辯護時所提出的各種意見,都有助于案件的公正處理。但是,由于作者們的律師也往 往是“通才”,專業化程度有限,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都可以承接,經常承辦民事案件的律師對偶爾接手的刑事案件如何處理可能心中無數,此時其向專家咨詢, 轉而向法院提供專家意見書,供法官參考,對案件的公正處理并不是沒有幫助。
再次,法律適用的復雜性。法律適用過程,是一個極其復雜的過程,遠非邏輯上的“三段論”推理可以比擬。就作者熟悉的刑事領域而言,作者的感覺是:越是最為常見的罪名,越是發案率最高的犯罪,在實踐中就越疑難。例如,盜竊罪和詐騙罪的區分、搶劫罪和搶奪罪的區別、盜竊罪和侵占罪的界限等,在中外刑法學理論上一直都 是爭論不休的問題,刑法學教授們的爭執,往往都是沒有結論的。當司法人員面對這些案件時,的確有無從下手的感覺。所以,作者最近通過大量研究發現,許多應當判盜竊罪的情況,在實踐中都做詐騙罪處理的;許多本來屬于搶劫罪預備或者未遂的情形,也以犯罪既遂判決了。
通過作者近年來在基層司法機關的調研,以及教學等場合與司法人員的接觸,作者發現,司法人員對專家論證意見是“謹慎地歡迎”的。之所以“歡迎”,是因為有的疑難案件,如果有專家意見,的確可以使法官“兼聽則明”,開闊思路,在各種方案中選擇最為合理的一種來處理當前的案件,有的法官遇到特別復雜的案件,還可能明 確地要求律師拿一個專家意見書來;之所以“謹慎”,是不希望非疑難案件也找專家論證,同時也對專家是否中立心存疑慮。
最后,司法腐敗和司法不獨立的現實存在。在作者看來,專家論證意見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抗司法腐敗和黨政干擾。法官腐敗不是普遍現象,但也不可輕視。不過,當 一個腐敗的法官試圖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時,他不能絕對地無視專家意見的存在,如果其裁判結論和專家意見完全背道而馳,其腐敗行為被發現的幾率就會增大,所以其恣意裁判的行為就多少會有些收斂。
在有的刑事案件中,黨政機關負責人對審判過程和結論的干擾是不可否認的,要對抗這種干擾,有時極其困難。專家意見書的存在,在部分情況下,可以作為司法機關對抗干擾的一個工具。有的黨政領導在面對法學專家的意見書時,可能會比較藝術地保留自己的意見,使得司法獨立能夠以一種特殊的方式艱難地實現。
實際上,作者們還應當看到,實踐中,也大量存在司法機關出面邀請專家對案件進行論證的情況。例如轟動一時的“民工偷吃天價葡萄”案,有關機關就曾經聘請法學專家進行過論證。為什么司法機關可以邀請專家論證案件,請法學專家出主意,律師就無權邀請專家論證案件?無論是為司法機關論證案件,還是接手律師的邀請論證案件,在法學專家自律和中立的前提下,其出發點都是一致的:保證案件的公正處理。
作需要特別聲明的是:作者不是無原則地贊成專家論證意見的存在。作者只是承認它的現實合理性,而且作者的立論有在這樣的前提:法學專家只對法律適用發表意見,而盡量不涉及案件事實部分;法學專家必須保持中立和自律,保留自己的獨立人格和學術品格,不能無原則地遷就律師的觀點。
作者還特別贊成:在中國法治化程度較高,法官素質、法官職業化、法官獨立性得到大幅度提升的情況下,不能再有法學專家論證意見的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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